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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白之奇海姆)》之銘言: : ※ 引述《notdead (notdead)》之銘言: : : 如果我們今天通過法律 : : 賦予陳水扁隨便宰人的權利 : : 那我也敢跟你賭10p,保證陳水扁不會再任期內使用這個權力 : : 按照你的邏輯 : 我的邏輯? : 我的什麼邏輯? 我有說真調會條例是好的嗎? : 我只是要強調,「法律(不只是真調會條例,也包括現行的法體系)容許在 : 某種比例情形下,對於人民的權利加以侵害」 : 就這一句。 : 拉拉雜雜的給我戴帽子作什麼? : : 我們就可以訂定這一條"總統宰人法"囉? : : 就是因為不信任人性 : : 所以才需要法律阿! : : 而且, : : 我不懂的是 : : 如果泛藍陣營真的不打算濫用權力侵害人權 : : 那麼他們何必畫蛇添足地加上一句"不受刑訴法的限制"? : : 可以請你告訴我 : : 他們到底想要迴避刑訴法中的哪一項限制嗎? : 我哪裡有義務要告訴你,我又不是泛藍養的, : 我希望、我期待、我祈禱 : 真調會不要作出什麼侵犯人權的事來。 : 難道你不這麼希望?  首先,我對你與陳新民受到的一些誤解表示同情。  的確,如果重點是在說急速處分的話,陳新民的說法不無其道理,  姑且不論一些不太恰當的類比,他的這些類比正是代表學界其實在  事情發生之前也沒有好好針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過,這代表的也是  公法學界趕不上層出不窮的變化(雖說這種狗皮倒灶的事倒也令法  學者難以預料)。  不過問題是,陳新民參加了一個記者會,而同會的李念祖是明顯支  持真調會條例的,這時陳新民並沒有澄清,而直接就談急速處分的  問題,很難不被誤解,如果陳新民發言是:「我和李教授在真調會  是否違憲上意見不同,不過…」那他表示的意見是清楚的,但他沒  這樣做,反而是做了一些不太恰當的類比(例如如果真調會可以急  速處分,五二○也可以急速處分了,但這兩件事除了政治影響程度  外,沒什麼共通之處…),這時他的意見真的是清楚的嗎?他可以  和支持真調會的行動全無關係嗎?(當然,考慮到報紙的說法,實  情可能不是這一回事)  我是不會直接罵陳新民是如何如何的人,但我對他這個人的風骨多  少會打點折扣就是了。   那你隨然表現了清楚的說法,但還是不免失言,至少在推文中那種  「和人打賭」表現的是「你相信」真調會不會做出侵犯人權的事,  而不是這篇你說的「期待」真調會不會做出侵犯人權的事。  就我來說,我倒不會想什麼急速處分的問題,而是開始想一下傳統  的惡法亦法的問題,我們都知道賴德布魯赫公式中,會有法律是自  始失去法性而自始非法律的(因此此時的執「法」者不能主張依法  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雖然依賴德布魯赫公式,真調會似乎仍不  會失其法性,也就是尚未嚴重違反平等(惡意恐怕是有)。但這時  可能要開始想,若是如此,似乎真調會成員可以做出嚴重侵犯人權  的事,卻在事後不負責任,但這些人的職權並非法律強制其為之,  而是自已的判斷決定的話,那是否要負責任?  這時問題就變得複雜了,一個法律如果已喪失法性,那還好辦,但  一部法律如果並不認為是無效,但法律的規定方式是「授權」而非  「強制」執法者的行動的話,而授權又如此之大使得執法者幾乎可  以做出無限種侵犯人權的行動,那如何處理這些人的責任問題?  或許這些問題不會實際上發生(但仍然是很有可能的,或許不致於  極端離譜,但還是可能不當的侵犯,尢其是當臺灣一般人民並不認  為是不當侵犯人權的時候),恐怕要看看德國當時的各種論證(並  不是說外國就好,只是他們有類似經驗),然後想想臺灣狀況的特  殊吧。  上面講了一堆題外話,不過最後還是請大家就別追打hsuans下去了  ,除了一些失言之外,他的說法還是有其道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
vegafish:推 218.168.130.12 09/18
JeffyLiaw:推 211.74.222.77 09/18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09/18 10:47)
tenchai:很簡單啊~ 楊憲宏社長說過了嘛~ 61.228.174.23 09/18
tenchai:講錯了~ 道歉就好~ 道歉有那麼難嗎? 61.228.174.23 09/18
rinze:推~~ 202.178.204.61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