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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yzentins12 (..)》之銘言: :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系爭事項是國民大會在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 : :  此修正案因違反原先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解釋文認為「制定或修改憲法增修條文, : :  抵觸公開透明原則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明顯瑕疵, : :  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 : :  該修正案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因此,真調會條例沒有施行細則,人民無從知悉它行使職權的方式, : :  更沒有救濟程序的規定,不符「有權力即有救濟」原則,係明顯之瑕疵。 : 先謝謝 : 您三位昨日的論點相當新穎 : 499號,396號,憲法授權創設機關..... ~~~~~~~~~~~~~~~~ 憲法對於國家權力機關的設置,有其一定的分配秩序。 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設置權」歸屬於何人?是否也有某 些國家機關的設置,是一定要以憲法來規定,還是允許立 法者以法律創設? 也就是說,立法者可否以「法律」創設一個五權以外的國 家權力機關?並讓這個機關行使融合數種不同性質的國家 權力? 1.針對第一點,我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分成五權,而且解釋上 這五權幾乎能夠涵蓋所有的國家權力。即便是承認立法者 可以將某種「五權以外的國家權力」分配給「法律」創設 的機關。但我認為這種「國家權力」根本不存在。換言之 ,在中華民國憲法下,所有的國家權力機關,至少都能夠 被歸屬到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及國民大會底 下。 真調會現在似乎是獨立於五權及總統、國民大會以外的第 八權。這是否合乎憲法組織權的架構?非常可疑。 2.其次,針對第二點。立法者可否以法律創設機關,突破憲 法對國家權力既有的分配秩序,而將某種憲法已經分配的 權力再交給另外一個機關? 從釋字三二五號的案例來看。大法官對於立法院可否行使 調查權,是以該權已經由憲法分配給監察院,從而不允許 立法院自己以法律再將「相同性質的調查權」分配給自己。 由此看來,真調會的權限是融合了司法權(例如得以真調 會認定的事實為再審事由的規定)與行政權及廣義司法權 下的偵查權。而且,真調會行使的權限,與目前司法院、 行政院法務部所屬檢察官的權限,並無本質上的不同。 從而,這些權力其實都已經由憲法分別分配給行政院及司 法院行使。立法院可否再「用法律排除憲法權限的分配」 將這些「相同性質」的權力融合、集中後,分配給另一個 國家權力機關? 就此而言,說沒有抵觸上述憲法對國家權力的分配秩序, 是非常讓人懷疑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5.197 ※ 編輯: kforset 來自: 140.123.193.149 (10/09 01:03) ※ 編輯: kforset 來自: 140.123.193.149 (10/09 01:04)
dyzentins12:此先例一開 61.226.102.5 10/09
dyzentins12:那立法院就大可以特別法 61.226.102.5 10/09
dyzentins12:代替行政院架空並行駛諸項公權力 61.226.102.5 10/09
dyzentins12:不用多數黨組閣就可以間接掌握行政權 61.226.102.5 10/09
dyzentins12:這不是很便宜行事嗎? 61.226.102.5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