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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des (不會這麼剛好吧...)》之銘言: : 誰說沒有?看妳的定義是真正提出倒閣 還是以提倒閣案逼政府妥協 : 核四案時是有機會的 親、新搶著提不信任案 : 結果誰採煞車 是國民黨 : 當時就沒膽 現在你會期待他能夠做出什麼? 這個時候的時空的確不同 因為當時國親新的席次超過三分之二 真要倒當然是可以 不過採罷免總統路線有一個好處是國會不用被解散 而泛藍不想失掉絕對穩定多數的國會 會主要往罷免總統路線來走不意外 且即便倒閣被解散後泛藍重獲多數 也註定是和陳總統硬爭組閣權的局 在當時距離國會改選僅剩一年不到的時間 不如以「左右共治」的憲政爭議來訴諸選民 屆時國會再度獲勝再爭取 只是他們雖然最後過半 但一來比預期席次少太多 失去正當性 二來他們的過半是脆弱過半 所以威脅性不夠 至於那時提倒閣只是喊喊 沒有提出來是不作數的 真的要發生法效力達到不信任 就是要真的倒閣而且通過 至於當時的泛藍是處在還有約快一年的立委任期 而且是舊民意 這和年底選後成為最新民意的狀況是不一樣的 也是為什麼說陳總統若到時要解散這樣的最新民意 會存有爭議一樣 : 理論上可行 實際上不可行 : 師出無名的倒閣民意、輿論都不會支持 : 就算阿扁不解散國會 : 國民黨要一而再再而三提倒閣這也是機率進幾於零的事 : 除非國民黨不想再在台灣的政治舞台玩下去 : 那他可以一直提 但以後只會越選越小 的確走到這一步可能就是政治解決 但問題在於依目前的憲政體制 這樣的倒閣並不算是師出無名 或許民意的確不站在泛藍這一方 但若要依此推論泛藍這樣做全無道理 是很奇怪的事 況且在這樣的狀況責任不全然在泛藍這一方 : 噗... : 387是解釋行政院長是否應因立委改選後提出總辭的問題 : 你扯到哪裡去了 我不知道您是否有看過之前的討論 那時有大略說明過 現在再略述一下 釋字387是行政院長是否應該在立委選後總辭 當時存有爭議 因為憲法的確沒明文規定 照一些板友的意見 沒規定當然沒有義務這樣做 但大法官在解釋的時候卻認為這是義務 應具有憲法法效力 原因在於過去有閣揆同意權 既然閣揆上任需要立法院的同意 那麼遇到最新民意的立法院 當然應該讓最新民意的立法院重新行使同意權 所以閣揆應總辭 讓總統重新提名給立法院同意 這是釋字387號的解釋脈絡 放到這個例子來看 憲法一樣沒明文規定是否立法院不斷的以倒閣手法 逼使總統要交出組閣權與國會多數黨時 總統有義務要聽從而不能繼續提自己人選 但憲法的確明文規定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 而不是向總統負責 而負責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是有不信任案的設計 也就是至少不能被立院不信任 當今天立法院不斷的以不信任案來挑戰時 顯見民進黨提的所有人選都不被立院信任 這時基於行政院要能對立法院負責的情況下 若真走到這一步 大法官有可能作出解釋認為遇到這種狀況總統應該提名立院多數黨的領導 這樣類比的原因在於都是憲法沒明文 但是從條文脈絡來做解釋 怎麼會完全沒關係呢? : 行政院長有權組閣是依據憲法第五十六條 : 總統有權任命院長是增修條文第三條 : 兩項權力即使泛藍過半也是沒有 有什麼權組閣? 這也是泛藍要爭取的地方 藉由不信任案為手段 來迫使總統提名自己的行政院長 從而組閣 這個條件的先決條件是泛藍至少要能掌握過半席次的國會 能這樣做也是憲法所賦與的權力 : 419很清楚 不要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職權 泛藍法理正當性在哪裡? 在於行政院要能對立法院負責 相關的學術論述在雙首長制的討論中非常的多 泛藍的確不能拿刀拿槍逼陳總統就範 但透過的是憲法賦與的機制來爭取 : 你把監督制衡跟需要民意支持混淆不清 : 既然不需要立法院同意 何來需要立法院的民意支持? : 你的理論通篇錯誤 還要在這邊掉書袋 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在現行體制下 並不全然是監督制衡 我國並不是總統制 所以不能全拿三權分立下的架構來套用 在總統制下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 國會不能倒閣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 而總統領導的政府就是執政黨 但我國不是這樣 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 也許可以運作成類似狀況 如過去四年 不過這在於不受到不信任案的挑戰 當今天不信任案被拿出來用的時候 不可能能和總統制一樣的運作 行政院長現狀的確不需要立法院同意就能上任 但能保證他的存續在於立法院的信任(不提出不信任案) 且憲法明定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 其一的機制就是不信任案的設計 您要說行政院長都不需要立法院的民意支持 這樣的說法是很牽強的 至於這個理論是否通篇錯誤? 我想很多板友都有相關的知識 可能認知會和您不太一樣 這個問題除了是政治問題外 也是政治學理很有討論價值的問題 您有興趣可以找相關的探討文獻來參閱 無論是政治學者或法律學者的見解 若這樣的看法要被打成掉書袋也未免太沉重了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1.15
krajicek:那已經屬於政治層面了,就應該政治解決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大法官遇到這類問題以往就是傾向不解釋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有待實際政治運作去補充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因為兩邊都可以找到理由去補強,學理上也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都有支持者,這就是當前我國憲法定義不明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的影響.......所以大法官幾乎沒有可能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做出違憲解釋,只可能用抽象的概念去把他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歸類成政治問題 218.165.60.65 12/06
krajicek:我在9121篇以及之前的回文都提過了 218.165.60.65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