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s (游于無窮是為逍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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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貼] 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
時間Wed Dec 15 17:42:37 2004
稍微看了一下, 大家想知道的應該是這幾句
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
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
管轄」、同條第二項「
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
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
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
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
立與制衡原則。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
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
圍。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
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
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
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
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
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
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
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
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
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
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
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
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
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
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
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
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
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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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說排版比較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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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試著尋找成功,試著尋找自己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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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ans 來自: 61.220.197.132 (12/15 18:00)
推 okbond:可借轉kmt版否?? 203.203.163.253 12/15
推 okbond:借轉先 若a大不同意我再刪掉 謝~ 203.203.163.253 12/15
推 jackjack0040:這樣就看懂了 140.113.104.5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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