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seven (嘉義版 入內)》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owerseven 信箱]
: 有人可以幫忙他解決的嗎?這是我朋友的寄給我的信!拜託扁版大大囉!
: 您好,我有個朋友的朋友,是位研究生,前陣子在松山機場附近的民權東路上面,騎機車
: 碰到一位老先生的腳踏車,結果那位老先生摔倒,後來有送醫院,醫院檢查完以後有發現
: 老先生的顱內出血,住院個幾天也出院了,醫師也說沒問題,後來卻因為肺炎過世。
: 當初車禍的肇事判決是那位研究生的錯,不過那位老先生的兒子卻說他父親是因為
: 顱內出血併發肺炎過世。可是聽那位研究生說,那位老先生本來就有一些病狀,但是這
: 些話都是那位研究生聽老先生的看護講的,另外,老先生的兒子剛好是國會助理,
: 是蔡家福的國會助理,一直說一定要告到他坐牢,我知道這種情況聽起來似乎不太妙,
: 但是我朋友說他朋友很有誠意解決這件事情,但是老先生的兒子一直威脅要告到底,
: 之前那位研究生也請他一位親戚去動用立委的助理去談,結果也吃了閉門羹,想請教您
: 如果狀況最壞會是什麼情況?
: 我聽完事件的大致敘述以後(當然是那位研究生單方面的說法),會有一個疑問,
: 就是那位老先生的肺炎真的是車禍直接或間接併發的嗎?如果要處理的話該怎麼辦,
: 那位研究生很有誠意,也不知道該請教誰該怎麼處理,剛好我一位朋友問我,我就想起
: 扁版有些讀法律的高手,我就想請您幫個忙,問題大致上就是這樣。
刑法276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中探討因果關係,
對方必須先證明顱內出血會導致肺炎,
依照經驗法則判斷在一切事實,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此行為之同一條件皆發生同一結果,
這樣才是因果關係。
如果只是一般情形下不必然顱內出血會導致肺炎,
這樣只能說是偶發事件,行為與結果不具有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也就不成立,當然不是過失致死。
要告到坐牢是不可能。
根據我之前車禍處理的程序來說,
你朋友應該先找保險公司,商談理賠金的問題,
要市儈一點就乾脆不要出面,全部交給保險公司和對方去談。
但是建議做人不要這樣,有誠意解決事情一定比較好處理。
(前提是你朋友有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
我之前問過法律系教授車禍事件的處理,
車禍要告到刑法很困難,而且要舉證也不太方便,
好好處理金錢理賠的事情會比較重要,
建議先找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處理。
anyway,保險公司、老先生當初住院醫院是我覺得目前最迫切要去找的地方。
請各位熱心版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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