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chai (楊天發繼續經營牛隊 Orz)》之銘言:
: ※ 引述《MojoBubble (揉著眼睛喝啤酒)》之銘言:
: : 標題: Re: 政院通過公投法修正案 澄社批政府向下沉淪
: : 時間: Fri Jan 7 20:33:15 2005
: : 你的第一個論點很有力
: : 但我想請問你 不用公投 要用什麼方法呢?
: : 先革命再制定新憲?
: : 新算是革命好了 這樣就不傷害憲法的尊嚴了嗎?
: : 投票是一回事 連署的門檻是另一回事
: : 我贊成由大法官來解釋目前的公投法是否違憲
: : --
: : ◆ From: 218.166.99.198
: : 推 kforset:既然是制憲權的發動。本質上就是革命了啊 140.123.193.149 01/07
: : → kforset:不論是和平的手段,還是暴力手段 140.123.193.149 01/07
: : → kforset:重新制憲,就是在重新形成新的國家認同 140.123.193.149 01/07
: : → kforset:那不是革命又是什麼呢... 140.123.193.149 01/07
: : → kforset:想要革命當然可以。正正當當的玩,但別披 140.123.193.149 01/07
: : → kforset:著法秩序的外衣啊...這樣萬一革命成功 140.123.193.149 01/07
: : → kforset:新國家又有什麼立場去反對革命呢? 140.123.193.149 01/07
: 重新制憲叫做新國家?
: 法國已經換了不知幾次新憲
: 所以法國換了好幾次?法國革了自己n次命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換了好幾部憲法了
: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50年」是胡說八道?中共自己也革自己好幾次命了?
: 現在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35年制定施行的
: 所以民國35年之前跟35年之後是新舊兩國?後‧中華民國把前‧中華民國革掉了?
: 真是「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
: 感謝這位大師讓我多了十年的見識
: 不知道這位先生「重新制憲=革命=新國家」
: 是依據哪個政治理論所得的連結
: 懇請賜教~~
很簡化的說,Hans Kelsen認為國家就是法秩序整體,而法秩序是由規範效力
動態的層層授權所組成。而回溯的最高規範就是基本規範,基本規範如果更簡
化的說就是「這部憲法有效」。
從這裡可以延伸出一種想法,就是如果憲法本身改變了,「這裡憲法有效」變
成「那部憲法有效」(這是有點扭曲的說法,不過姑且這樣說吧),而憲法授
權下的法秩序就不再是同一個,因此,國家的同一性就不存在了,就算新的法
律規定的國號是同一個,但是憲法全然改變之後,規範上已經不是同一個國家
制憲和修憲之不同處,主要是在於,憲法可能能授權自我的改變,因此只要是
經由憲法規定而改變憲法的內容,仍然是在同一部憲法的授權之下。但是制憲
則是沒有,或說無視於憲法的授權,也就是在毫無授權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制憲
,而制憲的成功有可能消滅原來的法秩序,也可能沒有(例如從原來的國家獨
立出另一部憲法所管轄的範團)
就這種想法來說,將「制憲」規定在法律中是沒有意義的,甚至是有點危險的
,這種想法的背景是希望在一次大戰後面對左右派不同的價值,能建立「國家
忠誠=憲法忠誠」,進而使得民主共和國的體制能穩固(這只是我自己的引申
),而在這種背景之下,不可能容許一個「安裝了自毀裝置」的憲法,人怎麼
可能同時「效忠憲法」而又「行使制憲權」,而破棄了現存的憲法?
因此,憲法中規定制憲權是一種自我矛盾,這種矛盾可能會動搖到憲法整合政
治社群的能力。當主張毀棄憲法的人可以同時主張「依據憲法」時,這種憲政
秩序是脆弱的。
當然,這種想法可能另一方面和「民族國家」有衝突,它可能有許多反直覺的
地方,像是可能看起來延續的政治體,在規範上已經不是同一個國家,但這在
國際法上當然還是可以處理,可能是用類似繼承的制度處理。但這方面實在沒
有研究。
總之,這種想法是存在的,而且還算是目前滿多法學者明白或間接接受的想法
,制憲權是一種創生性的政治力量,把它架上法律的框架並不會改變他的本質
。
如果回到「公投制憲」這件事情來說,公投當然也是一種人民展現政治力量的
方式,但如果真的是「制憲」的公投,那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嚴格來說也不需
要公投法的規定,只要有辦法辦出公投,並在公投中確立足以制憲的政治力量
(要說正當性也行,但要注意的是,制憲公投的正當性和公投法「沒有關係」
),那公投制憲也就能成功。你要說它是革命也可以。
制憲本來就違憲,這點應該是沒有異議的,當然,我對這個議題也不是很理解
,只是順帶提一下,的確存在著你覺得不可思議的看法,而且還頗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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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