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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z987 (zz987)》之銘言: : 不成立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第 342 條 (背信罪)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可不可以解釋這條為什麼不成立?聯電具有法人身份, 如果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已身專利無償供其他同業使用, 這已經明顯造成聯電本身利益之損害及使第三人獲得不法之利益, 哪裡沒有背信? -- 教育共產賤畜走向民主為我台灣人民之日行一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26.147
jeff0811:推簽名檔 220.134.128.22 02/18
topper:法人是啥意思阿?? 210.203.51.218 02/18
animos:拜託 這不叫替他人處理事務吧 218.166.55.101 02/19
eslite12:三樓的不然你以為啥是為他人處理事務?218.174.176.201 02/19
animos:那我當街灑自己鈔票,算不算背信啊? 218.166.55.101 02/19
animos:這排推文真有趣啊XDXD 218.166.55.101 02/19
IEhacker:就當是聯電與和鑑兩家公司的策略聯盟就是了 210.85.2.166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