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慧真/台北報導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證實,因民眾遞狀告發,高檢署已對國民黨副主席
江丙坤訪中涉嫌外患罪,以「他」字案進行偵查。施茂林強調,未經政府允許私下與外國
政府約定,無論是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都可能觸犯刑法第一一三條的私與外國訂約罪。
江丙坤昨天說,他與中共達成的十點共識只是「意願表達」,絕對符合國家利益;至於涉
及公權力的兩岸協商,仍要政府出面,國民黨只是打前鋒。
台南市議會民進黨團總召集人蕭博仁,日前控告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涉嫌違反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及刑法外患罪,高檢署已分案偵辦。在府院黨決定對當前大陸熱踩煞車之際,江
丙坤大陸行是否違法成為昨天立院司法委員會爭論焦點。施茂林說,兩岸交流是陸委會主
管業務,法務部只是處理實際發生的事情,但檢察官絕不會受政治力影響,會堅持獨立辦
案。
國民黨立委黃德福質問,江丙坤沒有簽書面協議,口頭共識也算犯外患罪嗎?「這豈不是
刑法一百條復辟,就像當年的良心犯?」黃德福說,照此邏輯,國民黨日前談判春節包機
不僅有共識,還有書面協議,政府甚至還跟進,算不算違法?親民黨近日也要組農業團,
如果雙方訂定縣市鄉鎮市之間的農業進出口交流,難道也是違法?說穿了,府院黨的目的
就是不要讓連宋去大陸!
施茂林回答,上述質疑現在無從判斷,江丙坤爭議不能相等而論,須視檢察官辦理決定。
黃德福接著砲轟,江丙坤只是口頭約定,「陳水扁總統還從口袋中掏出大陸國家主席的紙
條,這才是真正的私通!」檢調單位應該立即以公訴罪處理!他批評,兩岸就是政府交流
無法突破,才需要透過民間,政府難道不希望兩岸和平交流?府院黨共識根本就是綠色恐
怖、鎖國政策!
施茂林強調,刑法第一一三條明訂,若私與外國訂約罪,須處最高無期徒刑。條文內容解
釋如果雙方達成「合意」就算觸法,也就是所謂的「取得共識」,因此就算口頭約定也是
一種合意。
施茂林解釋說,法律上的約定是指具體達到雙方談論內容,如果只是對一個問題交談意見
,談一些共同理念,並沒有關係。他強調,依兩岸關係條例,如果私人到中國只是單純訪
問,不涉及公權力議題與政治協議,並沒有問題。
http://tw.news.yahoo.com/050407/19/1o9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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