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鳴かぬなら、どうする?)
看板a-bian
標題Re: [問題] 關於清查黨產的公投
時間Fri Apr 16 01:13:48 2004
※ 引述《hanabi (花火)》之銘言:
: 國民黨的檔產是合法的
: 這就是為何KMT每次被問到這件事就拿這來搪塞,這句話是事實
: 但是,不合理
: 舉例,國民黨很多檔產,是在光復時,由政府接收,然後就立刻借用或低價租用給KMT
國民黨是一個政黨,至少在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日,增訂人民團體法
第四十六條之一,允許依法備案逾一年、有中央、省(市)或縣(市)民選
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及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財產之政黨,向法院辦理法
人登記。在此之前既無賦予政黨法人地位之規定,則依民法第二十五條,人
民團體法修訂前所有既存之政黨,不是權利主體。
如果不是權利主體的話,變成所謂無權利能力社團,這時候我國實務上
的見解是當作合夥來處理的。
如果是合夥的話,財產得喪變更理應由合夥人全體決議為之。不是多數
決,也不能隨便委任。
雖然攻擊的人總喜歡說「不當」取得黨產,但我認為在考慮「不當」之
前,必須先考慮為什麼「能」取得。也就是有沒有權利能力的問題。假如根
本沒有權利能力,那麼很多東西都是根本沒有取得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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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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