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一切都不重要了)
看板a-bian
標題Re: 想當總統想瘋了...緊急命令?
時間Tue Mar 23 17:04:33 2004
我的情緒已經到極限了,這些口口聲聲要踐行法律程序的人,
卻不折不扣在踐踏法律,而且還是立「法」委員! (怒)
緊急命令的憲法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其要件
是為「
避免國家緊急危難」或「
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而「
現存法律沒有足夠規範」或「
立法程序緩不濟急」的時候
,才可以由總統宣布緊急命令。
這麼做(宣布緊急命令)的可笑有兩點:
1. 什麼叫做緊急危難?這裡各說各話,不會有客觀標準;但
我國曾發佈過四次緊急命令,對照一下就知道,現在
有人
輸不起要驗票,算不算「避免國家緊急危難」:
1959年的八七水災。
1978年台美斷交。
1988年蔣經國去世。
1999年集集大地震。
不要忘記,連 SARS 都沒有公布緊急命令!
2. 就算「
輸不起要驗票算緊急危難」,也還有一個要件:「
現存法律沒有足夠規範」或「
立法程序緩不濟急」。
泛藍的智障請回答我,中華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規範驗
票嗎?有!就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這裡是交由
法院驗票!
泛藍的智障請回答我,就算要跳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也就是跳過法院,由行政機關驗票,這個立法程序
緩不濟急嗎?到底是誰不想立法,授權行政機關驗票的?!
3.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在公布緊急命令之後,
還是要「
十日內」送到立法院追認。笑死人,叫立法院趕
快立法,叫做緩不濟急(緊急命令的構成要件之一),而
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就有空了是吧?這是甚麼話
?!我更!
輸不起就說一聲啦,立法委員公然踐踏法律,全世界只有台灣
做得出來,我為台灣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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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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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22.77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11.74.222.77 (03/2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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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11.74.222.77 (03/2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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