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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緒已經到極限了,這些口口聲聲要踐行法律程序的人, 卻不折不扣在踐踏法律,而且還是立「法」委員! (怒) 緊急命令的憲法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其要件 是為「避免國家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而「現存法律沒有足夠規範」或「立法程序緩不濟急」的時候 ,才可以由總統宣布緊急命令。 這麼做(宣布緊急命令)的可笑有兩點: 1. 什麼叫做緊急危難?這裡各說各話,不會有客觀標準;但 我國曾發佈過四次緊急命令,對照一下就知道,現在有人 輸不起要驗票,算不算「避免國家緊急危難」: 1959年的八七水災。 1978年台美斷交。 1988年蔣經國去世。 1999年集集大地震。 不要忘記,連 SARS 都沒有公布緊急命令! 2. 就算「輸不起要驗票算緊急危難」,也還有一個要件:「 現存法律沒有足夠規範」或「立法程序緩不濟急」。 泛藍的智障請回答我,中華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規範驗 票嗎?有!就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這裡是交由 法院驗票! 泛藍的智障請回答我,就算要跳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也就是跳過法院,由行政機關驗票,這個立法程序 緩不濟急嗎?到底是誰不想立法,授權行政機關驗票的?! 3.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在公布緊急命令之後, 還是要「十日內」送到立法院追認。笑死人,叫立法院趕 快立法,叫做緩不濟急(緊急命令的構成要件之一),而 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就有空了是吧?這是甚麼話 ?!我更! 輸不起就說一聲啦,立法委員公然踐踏法律,全世界只有台灣 做得出來,我為台灣感到悲哀! -- 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2.77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11.74.222.77 (03/23 17:06)
medusan:推 推 211.22.80.30 03/23
erinfish:推~~ 推 61.217.82.214 03/23
hsnubill:推這篇,分析得很清楚!! 推218.171.117.227 03/23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11.74.222.77 (03/23 17:08)
mushroom0707:這篇要推 m一個更好ㄋ 推 61.228.192.86 03/23
setyoufree:推。投稿吧。 推140.112.211.126 03/23
unst:這篇可以m起來 免的流掉了 推 218.171.136.64 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