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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lemma (我的小微啊>_<)》之銘言: : 我的看法是: : 把宋七力和其他宗教混為一談並不可取 : 當你告一個人的時候 : 應該要由你提出證據證明他有罪 : 而不是要他提出證據證明他無罪 這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依我的看法,   法律上的「無罪推定主義」可說是司法上的問題,   而不是立法上的問題.原告只要套用法律條文的   要求,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違法的行為,就可以   「證明」被告有罪.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原告   要舉證證明被告有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而宗教詐欺罪的關鍵應該是在於立法的問題,   也就是說,我們應該立法把「宣傳無法證實的宗教   神話」定義為「宗教詐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那麼,原告的舉證責任就在於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   「宣傳無法證實的宗教神話」的行為,這樣就可以   證明被告有罪.這在司法上並沒有違反「無罪推定   主義」的原則.     當然,你可能是想說,如果沒有立法定出那麼   一條宗教詐欺罪,而用現有的法條中的普通詐欺罪   去告神棍,舉證責任就在於證明「神棍宣傳的神話                 --------   是虛假的」(即是詐術),而不是在於證明「他有   -----   宣傳無法證實的宗教神話」.換句話說,你是認為   不應該把「宣傳無法證實的宗教神話」視為行詐.   ----------------------   這就是關鍵了.     我覺得這樣的觀點在實際上會碰到很多問題.   舉例來說吧!如果有一個神棍對一個婦女說:    「妳被邪靈附身了,半年之後就會被雷公劈死.   快點和我這仙軀結合吧!才可以逃過這一劫.而且,   妳還要拿二十萬元給我,讓我為妳唸咒驅魔.」     然後這個婦女就照辦了.很明顯,她是受騙了.   可是,如果照上面劃線的解釋來作為舉證標準的話.   這位婦女怎麼去證明神棍的話是假的呢?顯然不可能嘛!     再舉一例,有一個神棍很憎恨一個人,就對那個人   的兒子說:「你老爸被惡靈附身了,如果你不把他殺掉,   後天晚上就一定會有血光之災.」結果,那個笨兒子就真   的把老爸殺了.那麼,如果依照上面劃線的解釋來作為舉   證標準的話,檢察官怎麼可以證明神棍的話是假的呢?     事實上,這類的案件並不是無中生有的.難道我們可以   任由神棍繼續作惡嗎?以上的兩例的惡果很明顯,大家一看   就會覺得不對勁,也就會贊同那是詐欺.而有些惡果不太明   顯的宗教宣傳行為呢?譬如宣傳「地獄」來嚇唬人的做法,   其實為禍更遠,具有一傳十,十傳百的作用.它的害處在於   使受騙者失去理智,任由宗教騙徒擺佈,甚至使人成為宗教   仇恨的報復工具.那麼,我們可以因為無法證明地獄是假的,   就放任宣傳它的行為嗎?     這其實牽涉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法律上我們應該怎樣   定義「真」與「假」.很明顯地,我們不可能把所有無法證明   (沒有物證)的事物都當作是假的.譬如,甲和乙看到丙殺人   滅屍,立刻報警處理.案子被呈上法院審理時,甲和乙作為   證人指證丙殺人,丙卻否認.由於檢方找不到被害人的屍體,   又查不到其他物證.結果法官只好憑兩造的證詞去判斷了.   假如最後法官因為罪證不足而判丙無罪,檢察官向甲和乙提   出偽證(另一種欺騙行為)告訴時,法官應該如何判斷呢?   雖甲和乙都拿不出物證證明自己的清白,可是,那並不代表   他們的證詞是假的.最起碼,他們的證詞在實證經驗的角度   來看是有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應該視被告的話是   真的,證偽的舉證責任當然應該是在於原告(檢察官)啦!          這和判斷宗教傳說的真假是兩回事.因為宗教的有關神蹟   奇事的神話是由始至終(幾仟來年)都沒有被證實過的.我們   要判斷的不是某個宗教宣傳行為是否含有欺騙成份.而是我們   可以從根本上認定他們所宣傳的內容不實.因為幾仟年來人類   的生活經驗的累積都指出一個事實,他們所宣傳的東西是經不   起檢驗的.對這一類的實證經驗以外的「東西」,我們就應該   從嚴判斷它的真偽.應該把舉證責任歸給宣傳它的人.     這並不是說,我們要立法禁止宗教言論.不,那可能會限   制真理的出現.然而,最起碼應該限制他們的說法.他們最多   只可以說些「有可能是這樣」之類的話. : 「上帝」、「天國」、「地獄」和「神蹟奇事」(怎麼都在說基督、天主教?) : 是真是假,說法不一 : 其他如佛教、道教、甚至回教也都是一樣(沒辦法,創教的早死了,問不到人) : 可是你也提不出確切的反證來證明不存在     沒錯.我們也可以說殺一個人是把他送上「天國」了.   因此,殺人是無罪的,是很好的事情.因為我們無法證明   「天國」是虛假的嘛!     我們生活在經驗實證的世界裡,就相信我們已經證實的   事物.至於還沒證實的事物,最多只能夠當作一種假說.   把假說當作真理來宣傳,不就是詐欺嗎?當然,為了文明和   科學的進步,我們不應該禁止人們提出假說.但是,應該禁止   把假說當作真理來宣傳的做法. : 宋七力就不同了 : 人證(他的總幹事...對吧?)、物證(確定是假造的照片)俱在 : 甚至他自己都曾公開承認騙人(電視新聞記錄,很多臺都有) : 完全假造的神蹟,應該不屬於「宣傳自由」的範圍吧?     如果他只是假造神蹟,而沒有對外宣傳,那他怎麼算   犯了罪呢?任何言論或行為,只有對外宣傳或施行之後,   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 不過也有不少信徒說看過他的分身(游芳枝也看過,還出書) : 這部分就求證困難了     這其實也是一種對無法證實的神話的宗教宣傳.對於   這種宗教宣傳,其實是應該治以詐欺罪的.法院判游芳枝   無罪,表面上是有問題的.但是有可能考慮到另一個問題.   她可能是被催眠了,精神錯亂以至信以為真.     那麼,這裡又會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如果宗教宣傳有   可能是由精神錯亂引起的,那我們為甚麼要以詐欺罪處罰   神棍呢?結論就是,視乎情況,可以把神棍關進精神病院   好好地醫治一翻.    -- 就算我只是一隻小小的蝴蝶,  我仍要奮力舞動我的翅膀,  掀起那股席捲全球的浪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