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
看板a-diane
標題淺談宗教自由
時間Mon Dec 16 04:58:45 2002
下文節綠自二十一世紀最偉大的文學巨著,
書名暫略,內容僅供各位參考.
議長穆巴耶克沉默了一會兒,溫和地對她說:
「謝議員,依我的判斷,柯羅尼議員只是在闡述某些事實,
尚未構成人身攻擊。請尊重他的言論自由,讓他把話說完。」
謝琦麗生氣地罵道:「哼?言論自由?是人身攻擊的自由吧?」
穆巴耶克暗暗忖道:「如果這樣和她糾纏下去,會議就不用開了。」
於是他嚴肅地說:「謝議員,議會章程第九條規定:『擾亂發言者,
驅逐離場』。如果妳不尊重別人的發言權,那我就只好請妳離場了。」
謝琦麗心知理虧,卻又難以接受這麼嚴厲的批評,便悶聲不哼地站在
那裡,久久沒有坐下。穆巴耶克把臉轉向柯羅尼,溫和地說:
「柯羅尼議員,請繼續發言。」
柯羅尼向他微微點頭表示謝意。然後,仰起頭來大聲說道:
「我常常聽人提到『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這兩個詞,彷彿這
兩種『自由』是可以劃上等號的。然而,事實上,這兩種『自由』是有
分別的。『言論自由』是單方向的自由,『宗教自由』卻是雙向的自由,
它是由『宣傳自由』和『信仰自由』組成的。
由於『信仰自由』是指接受或相信宗教言論的自由,所以,它是
不可能受到限制的。沒有人能限制別人相信甚麼,就算法律都不能。
然而,『宣傳自由』卻是可以受到限制的,它也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
因為它根本就是一種會影響別人判斷的『言論自由』。
事實上,我們的法律已經對『言論自由』和『宣傳自由』作出了
適當的限制。譬如,以不實言論詆毀別人的名譽,就構成了誹謗罪。
又如,以誇大其實的廣告來宣傳自己的產品,就構成了詐欺罪。然而,
諷刺的是,法律卻沒有對宗教方面的『宣傳自由』作出適當的限制。
以致神棍橫行無忌,到處鼓吹虛無飄渺的『上帝』、『天國』、『地獄』
和捏造出來的『神蹟奇事』等,藉此歛財歛色,為禍世人。
法律對『宗教自由』的放任,簡值是對『自由』的最大侮辱。
...(完)
稍微強調一下,「信仰自由」其實就是「思想自由」,法律自然
不可能限制人民想甚麼或者信甚麼,恐怕也不應該限制.舉例而言,
謝長庭要相信宋七力,在法律上他是不用負責任的,這很合理.政治
上的責任就要由選民的理智去決定了.
「宗教自由」令人詬病的地方並不在於「信仰自由」這一部份,
而在於「宣傳自由」這一部份.因為,宗教的「宣傳」是一種對別人
有明顯影響作用的行為,法律對於這種行為加以合理的限制本來就是
應該的.如果法律沒有那樣的限制,那是因為法律有問題了.
舉例而言,目前台灣的法律就沒有限制各大宗教對「上帝」、
「天國」、「地獄」和「神蹟奇事」的宣傳.這些怪力亂神之說
都是無法證明的,很明顯可以歸類為詐欺.但是,目前的社會各界
包括司法界似乎都有一個可笑的共識,就是把宣傳這些宗教謊言的
行為視為合法的行為.美其名為保護「宗教自由」,實際上卻是放
任詐欺.這是法治的不幸,也是善良受欺者的不幸.
如何解決?教育是一途,立法又是一途.大家在此放聲大笑也
是一途.笑盡天下神棒,也笑盡天下所有神棒的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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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我只是一隻小小的蝴蝶,
我仍要奮力舞動我的翅膀,
掀起那股席捲全球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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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inshop:所以您是贊成23條了喔? 推 218.184.26.118 12/16
→ ginshop:但是23條並沒有對宗教特別提出限定~ 推 218.184.26.118 12/16
→ ginshop:嗯嗯,我不是學法律的,著實搞不懂~ 推 218.184.26.118 12/16
→ HYCobey:推 有信仰自由 沒有幫神棍鼓吹的自由 推 61.222.7.4 12/16
→ piliwu:但是謝長廷從來沒鼓吹過 推 61.218.238.4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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