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唉...不想在不同議題上引戰而模糊焦點...
: : NCC和真調會都一樣...
: : 但我國大法官是否有如以往堅持區分違憲情節輕重及效果...則因
: : 公法學界理論引入而有所變動...
: : 尤其是修憲有界限和修憲無界限論的對立...
: : 連帶使得我國大法官會議愈來愈傾向
: : 朝有效性解釋邁進...
: : 也就是只要該法律還有一些合於憲法之處...
: : 而扣除違憲之處之後仍具備存在價值和規範意義者...
: : 仍基於多數決之尊重...而不會宣告全部違憲...
: : 至於NCC其他問題有空再在其他主題討論...
: 最好是行政權的核心在命名是嚴重違憲
: 行政權的核心在用人權的違反只是"規範不足模糊"
: 你是哪一國的憲法理論,
: 機關要取什麼名字比要用誰來行政還要重要?
: 感情權力分立只要名字取對了才重要,誰去執行不重要.....
唉~...行政權核心領域不只有命名這部份...
人事權也是啊...法令上權限裡之明文規定判斷餘地也是啊...
不是絕對只有姓名權一項嘛大哥...(汗)
命名通常跟該設置之存在功能相關...這是行政行為自然伴隨關係...
不可能設個停車場結果取名為文化中心嘛...
也不可能只寫停車場三個字來當成命名嘛...
所以原則上以功能取向...輔以公予良俗為反面(消極)條件...
不可能用
貴死人停車場或
停這裡死全家停車場
為命名嘛...
命名和執行是不同層面...
一是公設姓名權歸屬
一是管理經營措施...
無從比較重要性嘛...(汗)
: : 再說一次...當初更名和改設民主紀念館只是該公設內部變更...
: : 立法權本無不許之理..
: : 是立法權無故將早期配合行政權之訂名之立法...
: : 不當擴權、延伸為立法權享有該公設之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
: : 嚴格來說...是立法院這主張違憲...
: : 從該條文也看不出有任何將該設施姓名讓與立法權之決定...
: 該條文就告訴你管的建物叫什麼名字組織條例叫什麼名字.....
: 憲法上就規定行政命令不可以違反法律法律不可以違反憲法
: 憲法上就跟你說違憲審查權是"司法權"不是行政權也非立法權的工作
: 如果你不知道法條,憲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增修第五條
: 麻煩你去找一下我國的憲法上有哪一條告訴你
: 行政權可以認定立院立法違憲然後排除?
小弟個人意見認為...
縱屬措施性法律直稱某某公設事物姓名權...
也只是配合行政權之決定而立法嘛...
也沒講過行政院可以跳過司法審查步驟直接去認定立法違憲嘛...
小弟是說
立法院不該片面不當延伸
中正紀念堂管理條例直稱該設施之姓名之規範...
因為那本來就是配合早期行政權決定而配合立法所生之規範嘛...
看不出來...也找不到可以解釋成
該設施姓名權讓與給立法院的理由嘛~
: : 還有...不要隨便講講是誰來亂...
: 毫無根據亂扯司法解釋不是來亂的是什麼?
: 請問一下NCC組織法解釋文看完你哪裡看到"範圍規定不足模糊"?
: : 討論政治是謀求共識...建構制度的芻議...
: : 不是比誰強誰厲害誰聰明...
: 可也不是讓人空口白話亂扯一通
要討論要先有存異求同之心嘛
: : 我們鋪文是交流...
: : 不是競賽...
: : 如果要找人比較...請回別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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