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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之銘言: : ※ 引述《hsiangsho (岩里礙歹丸)》之銘言: : [公告內容43] : : ===================== : : 我SHUIPIEN是在水桶一週的期間發文 : : 所以加倍應該是只算那7天吧? : : 7+7 = 14 + 12 = 26天 才對 : : 今天剛剛才出來的判決 : : 怎麼全算到分身發文期間來了? : 以分身發文的時間是在 8/2 : 在此之前因為違反板規被其他使用者檢舉的資料整理如下 : 違規時間 檢舉時間 事由 : 7/28 7/28 明顯反串 : 7/26 7/26 推兩篇不同的檢舉文,非同一討論串 : 7/26 7/26 指明其他使用者 id 的對人不對事 : 7/27 7/27 推檢舉文 : 檢舉文的處理依照發表時間先後進行 : 所以上述的違規情事在處理分身發文之前都已處理 : 處理分身發文就以水桶總計的天數來執行 : 請小組長裁定這樣的認定方式是否適當 : 如不適當 將依照小組長的裁定修改 : 又及 剛剛公告的標題有誤 至 9/4 非 9/16 此部份已經修正 OK 這的確是在之前就被檢舉的 但是之前被罰 的確就只有7/28日那7天 依版規的標準 應該就是那7天的一倍吧? 況且有一些明顯違規的都尚未受理 我那知道之前被檢舉的有沒有犯錯 不是嗎? -- 自省 才能改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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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申訴] 水桶期間開分身的判決 時間: Thu Aug 3 13:09:30 2006 ※ 引述《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之銘言: : ※ 引述《hsiangsho (岩里礙歹丸)》之銘言: : [公告內容43] : : ===================== : : 我SHUIPIEN是在水桶一週的期間發文 : : 所以加倍應該是只算那7天吧? : : 7+7 = 14 + 12 = 26天 才對 : : 今天剛剛才出來的判決 : : 怎麼全算到分身發文期間來了? : 以分身發文的時間是在 8/2 : 在此之前因為違反板規被其他使用者檢舉的資料整理如下 : 違規時間 檢舉時間 事由 : 7/28 7/28 明顯反串 : 7/26 7/26 推兩篇不同的檢舉文,非同一討論串 : 7/26 7/26 指明其他使用者 id 的對人不對事 : 7/27 7/27 推檢舉文 : 檢舉文的處理依照發表時間先後進行 : 所以上述的違規情事在處理分身發文之前都已處理 : 處理分身發文就以水桶總計的天數來執行 : 請小組長裁定這樣的認定方式是否適當 : 如不適當 將依照小組長的裁定修改 : 又及 剛剛公告的標題有誤 至 9/4 非 9/16 此部份已經修正 OK 這的確是在之前就被檢舉的 但是之前被罰 的確就只有7/28日那7天 依版規的標準 應該就是那7天的一倍吧? 況且有一些明顯違規的都尚未受理 我那知道之前被檢舉的有沒有犯錯 不是嗎? -- 自省 才能改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