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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申訴] 水桶期間開分身的判決
時間: Thu Aug 3 13:09:30 2006
※ 引述《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之銘言:
: ※ 引述《hsiangsho (岩里礙歹丸)》之銘言:
: [公告內容43]
: : =====================
: : 我SHUIPIEN是在水桶一週的期間發文
: : 所以加倍應該是只算那7天吧?
: : 7+7 = 14 + 12 = 26天 才對
: : 今天剛剛才出來的判決
: : 怎麼全算到分身發文期間來了?
: 以分身發文的時間是在 8/2
: 在此之前因為違反板規被其他使用者檢舉的資料整理如下
: 違規時間 檢舉時間 事由
: 7/28 7/28 明顯反串
: 7/26 7/26 推兩篇不同的檢舉文,非同一討論串
: 7/26 7/26 指明其他使用者 id 的對人不對事
: 7/27 7/27 推檢舉文
: 檢舉文的處理依照發表時間先後進行
: 所以上述的違規情事在處理分身發文之前都已處理
: 處理分身發文就以水桶總計的天數來執行
: 請小組長裁定這樣的認定方式是否適當
: 如不適當 將依照小組長的裁定修改
: 又及 剛剛公告的標題有誤 至 9/4 非 9/16 此部份已經修正
OK 這的確是在之前就被檢舉的
但是之前被罰 的確就只有7/28日那7天
依版規的標準 應該就是那7天的一倍吧?
況且有一些明顯違規的都尚未受理
我那知道之前被檢舉的有沒有犯錯 不是嗎?
--
自省 才能改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47.89
※ 引述《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之銘言:
: ※ 引述《hsiangsho (岩里礙歹丸)》之銘言:
: [公告內容43]
: : =====================
: : 我SHUIPIEN是在水桶一週的期間發文
: : 所以加倍應該是只算那7天吧?
: : 7+7 = 14 + 12 = 26天 才對
: : 今天剛剛才出來的判決
: : 怎麼全算到分身發文期間來了?
: 以分身發文的時間是在 8/2
: 在此之前因為違反板規被其他使用者檢舉的資料整理如下
: 違規時間 檢舉時間 事由
: 7/28 7/28 明顯反串
: 7/26 7/26 推兩篇不同的檢舉文,非同一討論串
: 7/26 7/26 指明其他使用者 id 的對人不對事
: 7/27 7/27 推檢舉文
: 檢舉文的處理依照發表時間先後進行
: 所以上述的違規情事在處理分身發文之前都已處理
: 處理分身發文就以水桶總計的天數來執行
: 請小組長裁定這樣的認定方式是否適當
: 如不適當 將依照小組長的裁定修改
: 又及 剛剛公告的標題有誤 至 9/4 非 9/16 此部份已經修正
OK 這的確是在之前就被檢舉的
但是之前被罰 的確就只有7/28日那7天
依版規的標準 應該就是那7天的一倍吧?
況且有一些明顯違規的都尚未受理
我那知道之前被檢舉的有沒有犯錯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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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省 才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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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1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