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ublicAffai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你身為民進黨版主,不支持親民黨很正常 但一個政黨既然存在并且有影響力,就有在政治小組被討論的價值 不能因個人喜好決定是否開版 而要以連署民意為準 話說你擋不擋親民黨板都沒用的 未來臺灣必然會從藍綠對決變成藍橘對決 民進黨就算不解散也會泡沫化,長痛不如短痛,不如你去申請關掉民進黨板吧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你真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 ※ 引述《weller (weller)》之銘言: : : 不好意思, : : 第一,我是沒看到小組長有一票否決權這條規定 : : 你看到了是嗎? : #16tr-8iK (PoliticNew) : 請注意這篇文章的日期是Thu Sep 6 10:01:43 2007 : 換言之「六年前」的舊案並不適用這個規定,以下所言僅限於對本次連署有效。 : 該置底組規裡寫的明白: : 「5.麻煩發動連署的使用者在連署發動的三小時內到PoliticLaw板報備 : 小組長會在三天內針對自己的疑惑對您發問,如果小組長沒意見,連署就具有效力 : 連署文與投票回應文一樣,都不能在發表後被編輯」 : 很清楚,必須「小組長沒意見」,連署才會有效力, : 小組長發問的期間也寫的很清楚了,是「三天內」, : 這次小組長很明確的依照該規定的期間內表示了他的意見, : 原發起人原先第一次發動連署時置底板規也不看沒按規定來報備, : 原本形式上那次連署根本就無效, : 但當時小組長為了避免重複無意義的舉動,就直接給實質的理由否決這個連署了, : 第二次的連署雖然有來報備,但相隔不到一天, : 原先實質否決的理由根本沒有任何改變, : 小組長也在規定的三天內回了報備文說他按照跟前一次相同的理由予以否決。 : 完全依照規定行事無誤。 : 看站規就更清楚了, : PTT的「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 很清楚的列明: : 「(1)開板權: : 組長有權決定小組中某一類看板的連署門檻及資格限制,並且有權審定所屬板 : 的連署是否達開板標準,而決定是否開板。未特別規定者,以群組上連署規定 : 為之;若群組未規定者,以站上一般連署規定為之。 : (2)組規制定權: :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除另訂之規範不在此限。」 : 試問站規、群組規定裡有那一條規定限制小組長不能審查開板理由與必要性? : : 第二,即使有,六年前已經否決過了 : : 事實證明相當之失敗 : : 翻翻以前的文章,可以看到Iam小組長一開始是沒有理由的為反而反 : : 后來群組長判其敗訴,連署方勝訴 : : 結果I組后來又編出說不再新開政黨板為由滅了親民黨板 : : 再后來,I組卻又違背自己臨時編出來的理由,開了綠黨板 : : 可見完全是個人喜好,雙重標準 : : 再后來,I又以個人喜好又來禁大家連署的親民黨板 : : 六年前群組判連署方勝訴,但被I組臨時硬凹還是沒開成 : : 這次看看如何 : 這麼愛引六年前,我們就來看看六年前是什麼狀況。 : 你講的是#13vXMcrq (PttLaw)這個判決, : 判決內容如下: : 「判決主文:小組長iamaidiot撤銷看板連署處分無效。 : 簡附理由: : 該群組規定對於開板連署已有明文,其中小組長經審查後得逕宣布連署無效 : 之對象包括「看板分類」、「看板討論主題」、「開板理由」,未含「板主 : 資格」。 : 既已對開板連署做特別規定,組長宜依群組規定行使職權,於未有明文規定 : 情形下,不宜任意撤銷連署。若認群組組規有缺漏,得修正之,惟修正前之 : 開板連署仍適用舊規定。」 : 而當時的群組規範,引用Aboutboards板z-4-3: : 「2.發起人需於類別處填入目前小組內已有的分類,詳細內容請參閱組內各目錄, : 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小組長若對分類有疑義,得於小組看板 : (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 3.發起人需於申請政見中詳填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 小組長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 得於小組看板 : (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 4.前兩項分類及理由 若非得於國家研究院新增看板或有重複性質看板 : 組務得於討論後 宣布連署無效並說明無效理由」 : 換言之,當時的判決是因為當時的組規裡自己限定了小組長可以質疑的理由範圍, : 而I小組長用了沒有寫明在這些規範裡的理由,所以被撤銷。 : 同樣的駁回理由能夠套用在本次連署中嗎?完全不可能。 : 首先,當時的判決理由其實是肯定了當時小組長的考量有實質的正當性, : 只是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當時的規定內容而已, : 所以才會加一句「群組組規有缺漏,得修正之」。 : 甚至說的難聽一點,當時的規定裡根本沒有限定回應與說明的期限, : 就算上面撤銷這個處分,發回到小組來, : 小組長若要換個合乎規定的理由重新宣布連署無效,也是完全合於規定的。 : 當時還給看板一次試閱的機會,已經仁至義盡了。 : 這件事發生以後,政治小組就特別從整個群組中獨立出專屬的連署機制, : 包括獨立的連署看板與連署規則,這個查一下組務板就知道了, : 因此關於政治小組的連署,應該優先適用政治小組後來制定的規則, : 群組的規定在此應居於補充地位。 : 其次,退萬步言,即便認為本次連署仍適用群組的規則, : 小組長這次否決連署的理由也講的很清楚是「開板理由」本身有問題, : 並沒有任何違反規定的地方。 : 你再講一萬次六年前,也對這次的連署沒有任何幫助。 : 不過我很懷疑你是否具備足夠的理性可以看懂我說什麼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14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