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mesKing (Hermes)
看板PublicIssue
標題Re: [板務] 板務討論
時間Mon Jun 30 19:56:45 2014
前言:
鬧版、挑釁等因為裁量空間過大
一直以來都是各版最容易引起爭議的版規之一
既然本版有心將此條具體化,那小魯哥我也略盡薄力分享一下想法!
第一部分為方便閱讀是以書寫版規的方式呈現,並未針對細部多加論述
如有不清楚的部分可於推文提問,我會補充我的構思過程。
第二部分是其他對版務的建議,也就是判例形成制度。
==
一、「鬧版」之基本定義
「鬧版」是指
某人反覆實行擾亂行為,致看版秩序受影響。
亦即,鬧版之成立要件應有下列幾點:
(一)某人(含分身ID)反覆推發文。
(二)推發文之方式或其內容擾亂看版秩序。
1、推發文之方式:
_時間內重複進行
發文,其平均字數低於_者視為擾亂看版秩序。
2、推發文之內容:
(1)重複
推發文無關版旨或偏離原文章主題之內容。
(2)重複
推發內容相同之文。
但為避免處罰範圍過度擴張,宜再以
造成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影響作為限縮。
符合本條要件卻未使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之影響者,記予警告乙支(可消)。
==
二、判例形成制度
鑑於版規必會留下裁量空間,為避免隨版主更迭造成版規解讀有所歧異,因此
建議建立判例制度,將判例彙編入精華區中,並於版規中建立索引。
(一)判例與版規具有相同之拘束力,但形成基礎並不相同。
版規是來自於版意的體現,多為綱要式的內容,賦予版主裁量權決定。
判例則是
針對「特定個案」基於版規進行嚴謹的論述,充分呈現個案情
境與類型,讓後繼者及版眾能有所依從。
也就是說,引入判例制度,
一方面能減少版主裁量空間,另一方面也減
少版眾觸法的可能。同時判例彙編也能避免造成版規肥大難讀。
(二)判例之作成與廢棄均須有二名以上之版主背書。
(三)舉例見下頁。
=
標題:
[判例] 鬧版、看版秩序 2014.06.30
【裁判日期】2014.06.30
【主要爭點】
鬧版需否以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影響為必要?
【相關版規】本版版規第四條(2014.06.26版)
第四條 鬧板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於三篇以上推、噓文(含→)發表無關文旨之回復。
Ex2:在一小時內發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符號不計),
視為內容空洞洗板文,鬧板。若張貼轉錄文章者,僅計算心得短評字數。
【判決對象】Hermes
【判決主文】Hermes雖於一小時內連續發文,但因未導致看版秩序受影響,故未達
處罰標準。
【事實經過】Hermes於2014.06.30日18時04分、30分、52分於本版轉錄文章一篇、
回文二篇。去除符號之平均字數為178字。
觀Hermes三篇文章下之推文與回文,A篇引起諸多版眾與爭吵、B篇
引起諸多版眾正評迴響、C篇則無版眾回應。(詳附件)
【判決理由】「鬧版」當以造成一定看版秩序受影響為必要,如未影響看版秩序仍
以刑繩之,未免過於苛刻。畢竟
版規之目的是在於維持看版秩序,既
未影響看版秩序,何來懲處必要?
查Hermes三篇文章皆屬同討論串,內文字數雖未達標準,但
其言皆切
合版旨與文章主題,加之版眾並未因其內文(自書部分)而產生過激
之情緒反應,
間有回應也未至使版上討論風氣趨於謾罵此類抑制討論
之現象。
故Hermes之行為顯未至影響看版秩序之程度,並無於予嚴處之必要。
【判決版主】
HermesKing
【附議版主】
HermesQueen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 此這次開放討論板規第四條,原先這條是沒有範例的,
: 全然是由板工說了算,但因如此擔心沒有標準,所以評估板上情形,追加兩種範例。
: (紅色為追加部分)
: 第四條 鬧板
: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 Ex:於三篇以上推、噓文(含→)發表無關文旨之回復。
: Ex2:在一小時內發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符號不計),
: 視為內容空洞洗板文,鬧板。若張貼轉錄文章者,僅計算心得短評字數。
: 因此老夫在此特予說明:
: 雖然板規是有範例在的,但這幾位使用者在連續發文之後,
: 並沒有影響板上討論風氣,亦無對板眾的情緒造成影響,
: 因此老夫主觀認定,這幾位板友並沒有鬧板意圖,故未判定幾位板友鬧板。
: 希望各位板友可以針對此條板規再提出一些完整而周詳的意見,以利老夫執行板務。
: 註:最近期末比較忙,有一些檢舉信尚未處理,請稍後,
: 在老夫工作結束後會立即處理,請各位板友見諒。
: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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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14.21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4129409.A.2A9.html
推 yommy1108:那累犯呢 06/30 19:58
現行版規第六條已訂有明文。
→ forent:既然是觀念那也就套用到現實好了 06/30 20:00
→ forent:那魏楊應該也是擾亂秩序吧 哪一天自焚應該也帶罪離去吧 06/30 20:01
【法普時間】
自焚死了的話,就沒辦法「帶罪離去」了唷~
被告死亡是不會被起訴、受理的。
【社普時間】
每一個社會運動者在進行抗爭的時候,本來就對可能觸犯的法規有所體認。
也因此,
「認罪不認錯」可謂是社運界的名言。
【版普時間】
您離題了。 ( ′-`)y-~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14.217), 06/30/2014 20:23:10
推 yommy1108:我覺得不錯耶 只是板主太少只有一位06/30 20:39
其實現行是兩位(無誤),只是...
→ forent:不對喔~身體已經不是他的了.一看就知道是違法他死了還是需 06/30 20:32
→ forent:認定,保險公司依據這理賠 06/30 20:32
→ forent:或不理賠 06/30 20:33
→ forent:台灣人還是太弱了整天都在考六法全書跟你說人生不必趕 06/30 20:34
→ forent:你就這樣帶動它們? 06/30 20:34
→ forent:你說六法全書是不是太跳針了呢? 06/30 20:36
→ forent:我覺得還很奇怪虛擬概念就不跟現實連結了?這裡話題都離題了 06/30 20:41
→ forent:意思聯絡這邊也不構成證據了 06/30 20:42
→ forent:六法全書又崩了 06/30 20:42
→ forent:還是問法院規定字數對不對吧 06/30 20:43
→ forent:請問六法大,這邊到底是不是算現實? 06/30 20:44
→ forent:那他們這樣寫有效嗎?真的阻礙人行使權利怎麼辦? 06/30 20:44
我看不懂你要表達的意思,建議你直接回一篇文章闡述你的理念
還有,這篇討論的是版務,誠心希望你要表達的內容與本篇或版務相關
若是自知離題,也請不要再回,感謝。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14.217), 06/30/2014 20:54:22
→ forent:所以六法大規定字數有沒有崩六法全書?還是說那是已經廢掉的 06/30 20:57
→ forent:舊中國法典? 06/30 20:57
推 chx64:恩 看了樓上的示範 我果然還是堅持我的訴求好了 06/30 20:59
→ forent:總要確定六法大你怎麼適用?畢竟法普說給個指引蠻重要的 06/30 20:59
→ forent:我想也是知與不知關鍵點?是否? 06/30 20:59
→ forent:法普課本在這邊有離題嗎? 06/30 21:00
推 lkcs:too long 06/30 21:03
推 lamda:推好文 H大是念法律的嗎 判決書寫起來很威的感覺 06/30 22:32
推 uka123ily:法普? 06/30 23:20
推 SHIU0315:推H大! 07/01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