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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查到的法規,人民自發性快閃占領路口,不屬於集會遊行法管轄範圍, 也不適用刑法302條妨害自由罪,最多最多可以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78條(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 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什麼是罰鍰呢? 違反刑法或行政刑法之用語為「罰金」,違反秩序法之用語為「罰鍰」。 簡單說你阻礙交通最多吃紅單,不屬於刑法管轄範圍。 離「(預防性)羈押」的符合要件還有十萬八千里那麼遠... 至於600人快閃,一個人罰300元,大概可以讓國庫增加18萬元,至於要從各監視器 辨認出所有人身分再寄紅單出去的成本,抱歉我懶得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61.8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860767.A.0F0.html
d8613518:別忘了你們現在面對的可是立委,沒法源?立了就有 04/30 20:27
shadowlupin:我們有超越憲法的男人耶 他說你有就是有 04/30 20:28
Cityfrighten: 04/30 20:33
kobe0819:打人警察臉都找不到 04/30 20:55
kobe0819:其他人臉辨識得出來嗎0.0 04/30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