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lyspectral (鈴語)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群眾抗爭 警未來擬蒐證交檢採預防性羈押
時間Wed Apr 30 16:24:35 2014
補充一下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
http://ppt.cc/Z7j-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http://ppt.cc/sDjk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
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
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
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
※ 引述《johnny3 (キラ☆)》之銘言:
: http://newtalk.tw/news/2014/04/30/46832.html
: 部分團體昨天在立法院周邊動員支持群眾前往立法院各出入口,採取激烈手段阻撓立委進
: 出,甚至霸占重要的交通幹道,內政部長陳威仁今(3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警方昨
: 天依法逮捕賴OO等10人,並針對其他違法民眾,將再就蒐證所得畫面,依違法事實究辦
: 。而內政部次長陳純敬進一步表示,相關單位上午已開會研商後續做法,警方未來一定會
: 採取更強勢的作為,除了逮捕違法民眾外,也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做為預防性羈押的
: 證據。
:
: 行政院上午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因應措施,陳純敬受
: 訪時表示,部分抗爭民眾這幾天的行為違法脫序,不但影響其他民眾的用路權利,甚至故
: 意挑戰公權力,政府不能接受這樣的挑釁。
: 陳純敬說,對於首謀、累犯或激進者一定要依法強勢處置,至於要怎樣處置,法務部會跟
: 警政署再就現有法令進行協調、配合,但一定會在合法的範圍內。他還說,由於警方負責
: 逮捕、偵訊違法民眾,但是否進一步羈押,則是檢察官的權責,未來警政署會將蒐證資料
: 交給檢察官評估,對於累犯或暴力激進份子將可採取預防性羈押,希望達到嚇阻效果。
: 而陳威仁下午則在記者會上表示,警察機關執行相關勤務作為,均會秉持「保障合法、取
: 締非法、防制暴力」的原則,適切執法,以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
: 陳威仁重申,警察機關依法維持社會秩序的堅定決心,對於危害社會秩序及立委安全的違
: 法行為,除了採取必要的勤務防制外,相關犯罪嫌疑人必將迅速依法逮捕、移送法辦,並
: 呼籲相關團體及民眾理性、和平表達意見,切勿以身試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211.32.1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846278.A.0BA.html
推 hachime:依法執邢,謝謝指教 04/30 16:26
→ colorhand:經法官訊問後 End 04/30 16:27
→ jacky77437:都超越憲法了 刑法算什麼 04/30 16:27
→ Refauth:這法條看起來好像是可以作預防性羈押耶! 04/30 16:27
→ reallove:"刑事訴訟法" 04/30 16:28
→ mmurdoc:前提是"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可是照新聞裡的說法... 04/30 16:28
推 peace1way: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 04/30 16:29
→ sakuyalove:但重點在"經法官訊問後" 不是警察說的算啊 04/30 16:29
推 kfactor:法官有說才可以,依法行政啊,警察說了算? 04/30 16:29
→ mmurdoc:新聞裡的說法變得好像是要長期把影片交給檢察官,然後請檢 04/30 16:29
推 Alan1988:這條要經由法官認定,新聞裡是直接交給檢察官 04/30 16:29
→ peace1way:那個新聞裡面,那個北七說的要件幾乎都不符呀 04/30 16:30
→ reallove:警方都敢對捷運那事亂說法條了 只是再一例而已 04/30 16:30
→ puput:不是給檢察官評估 有需要送法院聲請嗎 04/30 16:30
推 d8613518:政府放大絕~ 04/30 16:30
→ mmurdoc:察官針對警方"圈起來"(單方面認為:累犯或暴力激進份子)的 04/30 16:30
→ mmurdoc:人物,然後檢警好道友一同"框"人 可以想見應該又會有一堆 04/30 16:31
推 han72:所以不可能影片呈給檢察官就想預防性羈押 04/30 16:31
→ mmurdoc:警察在警局邊吃魯肉販配滷蛋吹冷氣爽爽的邊吃邊看現場的錄 04/30 16:31
推 brdn:照法條寫是可以 現在抗議者也都有被依妨礙自由跟強制罪去調查 04/30 16:32
→ brdn:的 可是跟魏揚的情形一樣要檢察官聲請法院決定才可以 跟警察 04/30 16:32
→ brdn:沒關係 他們就是只能蒐證給檢察官而已 04/30 16:32
推 peace1way:照新聞那樣子寫,那幾個學運領袖及有案的比較有可能被押 04/30 16:32
→ mmurdoc:影來"圈人" 不可能?別忘了中正一有超越憲法和刑法的雙雄 04/30 16:32
推 euphoria01:要法官啊 檢察官直接押人是三小 04/30 16:34
→ han72:本來就是針對帶頭的,新聞這樣寫是順便想騙一騙沒查法條的 04/30 16:34
→ han72:,恐嚇群眾 04/30 16:34
→ puput:檢察官向法官聲請阿 檢察官就負責偵辦而已呀 04/30 16:35
→ s860134:應該要貼93條 不是101 04/30 16:36
推 neowu:先把警政署長,台北市長根據恐嚇危害安全罪預防性羈押起來啦 04/30 16:36
→ preisner:前提是要先告上法院開羈押庭 04/30 16:43
※ 編輯: holyspectral (218.211.32.194), 04/30/2014 16:45:51
推 lwjw:檢察官真的去聲請羈押的話可能是在貶低自己的法學素養 04/30 17:41
→ bughong:不會啦,頂多被年輕法官跟律師酸而已 04/30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