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12345 (G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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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群眾抗爭 警未來擬蒐證交檢採預防性羈押
時間Wed Apr 30 19:29:56 2014
其實就恢復懲治盜匪條例就好了阿
內容簡單明瞭
http://ppt.cc/2ffc
第三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強劫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者。
二、強劫而持械拒捕者。
三、聚眾強劫而執持搶械或爆裂物者。
四、聚眾持械劫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者。
五、聚眾走私持械拒捕者。
六、意圖行劫而煽惑、暴動,致擾亂公安者。
七、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或以其他方法毀壞公署或軍事設備者。
八、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或
現有人聚集之場所或建築物者。
九、意圖擾亂治安,以前款以外之方法毀壞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
或現有人聚集之場所、建築物或鐵道、公路、橋樑、燈塔、標識,因而致人於死者。
十、強劫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也罰
預備犯也罰
馬英九應該看到口水都流下來了
也難怪上次會出現強佔公署罪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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