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ture108 (千夫所指,萬夫莫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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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群眾抗爭 警未來擬蒐證交檢採預防性羈押
時間Wed Apr 30 16:29:23 2014
※ 引述《johnny3 (キラ☆)》之銘言:
: http://newtalk.tw/news/2014/04/30/46832.html
: 部分團體昨天在立法院周邊動員支持群眾前往立法院各出入口,採取激烈手段阻撓立委進
: 出,甚至霸占重要的交通幹道,內政部長陳威仁今(3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警方昨
: 天依法逮捕賴OO等10人,並針對其他違法民眾,將再就蒐證所得畫面,依違法事實究辦
: 。而內政部次長陳純敬進一步表示,相關單位上午已開會研商後續做法,警方未來一定會
: 採取更強勢的作為,除了逮捕違法民眾外,也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做為預防性羈押的
: 證據。
:
: 行政院上午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因應措施,陳純敬受
: 訪時表示,部分抗爭民眾這幾天的行為違法脫序,不但影響其他民眾的用路權利,甚至故
: 意挑戰公權力,政府不能接受這樣的挑釁。
: 陳純敬說,對於首謀、累犯或激進者一定要依法強勢處置,至於要怎樣處置,法務部會跟
: 警政署再就現有法令進行協調、配合,但一定會在合法的範圍內。他還說,由於警方負責
: 逮捕、偵訊違法民眾,但是否進一步羈押,則是檢察官的權責,未來警政署會將蒐證資料
: 交給檢察官評估,對於累犯或暴力激進份子將可採取預防性羈押,希望達到嚇阻效果。
: 而陳威仁下午則在記者會上表示,警察機關執行相關勤務作為,均會秉持「保障合法、取
: 締非法、防制暴力」的原則,適切執法,以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
: 陳威仁重申,警察機關依法維持社會秩序的堅定決心,對於危害社會秩序及立委安全的違
: 法行為,除了採取必要的勤務防制外,相關犯罪嫌疑人必將迅速依法逮捕、移送法辦,並
: 呼籲相關團體及民眾理性、和平表達意見,切勿以身試法。
預防性羈押 指的是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
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
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
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
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
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
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
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
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
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
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
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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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illiamWill:地方的仰寧想抓你 04/30 16:30
推 ctx705f:所以搭捷運有妨害自由嗎 04/30 16:30
→ taimu:這是法官 又不是檢察官 這是刑事訴訟法 04/30 16:30
→ pierre6957:第一句 04/30 16:31
→ WeGoYuSheng:有啊 搶奪罪 搶奪用路人路權罪(?) 04/30 16:31
→ dlevel:這麼好用的法條,為什麼不用在性侵前科犯而是社運學生身上 04/30 16:32
推 a12678922:最前面兩個字看清楚"被告" 04/30 16:32
→ WeGoYuSheng:詐欺罪 假裝集會 結果警察還沒到齊就鳥獸散 04/30 16:32
→ WeGoYuSheng:有沒有被告沒差啦 對馬政府跟警渣來說 反對者就是被告 04/30 16:33
推 supervisorz: 快去抓阿 下班時間搭捷運的全抓起來 04/30 16:33
推 mmurdoc: \分局長超越憲法 偵查隊長超越刑法/ 04/30 16:36
推 sharb:快來抓阿幹 04/30 16:57
推 Zeroyeu:九、喜愛鼓吹「公民不服從」運動、顛覆國民黨政權者 04/30 17:03
推 fongling:反覆實施 恐嚇危害安全 詐欺 怎麼覺得好像在說... 04/30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