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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ang691206 (liang691206)》之銘言: : 比較好奇的是要用甚麼法去辦 : 1. 沒有被害人 : 2. 還沒有實際的犯行 : 3. 這種就算是嘴砲也不犯法,又不是槍已經上膛惹 : 有沒有政府已經爛到不知道該怎麼辦 : 就開始胡搞的八卦? : ※ 引述《oaz ()》之銘言: : : (就是要拆穿一群人的假面具) : : 政府硬起來,爽 : : 在之前的文章(#1JOB3GmF)就說了 : : 一些人是「躲在安全的地方,然後鼓譟他人去做有風險的事」 : : 真的被約談了,也會是發文者被約談,跟沈律師完全無關,也無法負責 刑法啊 1.你不知道危險犯 行為犯不一定有被害人喔 2.發文了啊 3.煽惑他人犯罪明定於刑法153條 這條不需要真的有人被煽惑從而實行就能成罪 依法務部81年法檢二字第730號法律問題決議 煽惑不需要指明犯罪內容 只要勸誘他人產生某種行為之決意或對已有此決意之人加以 鼓勵都是 而如果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就該當153條1款 比如說報紙上刊登六合彩神籤讓人決意進行賭博就是 所以本案就要看叫人癱瘓捷運會不會構成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還是其他罪名 很遺憾地 185條有未遂規定 而既未遂區別在以是否生往來之危險 而152條2款還有「抗拒法令、合法命令」 行政法規千萬條 真的要抓應該也能抓幾條吧 -- 人與樹是一樣的。 他越想向光明的高處生長,他的根便越深深地伸入土裡,黑暗的深處去, ──伸入惡裡去。 《Also sprach Zarathustr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16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915989.A.298.html
ctx705f:那我現在去殺了陳水扁 可以說是馬英九那群人煽動的嗎? 05/01 11:47
可以啊 就看別人信不信
vvus:少來 05/01 11:47
a1122334424:煽動大家坐捷運去跨年 05/01 11:47
liang691206:剛很辛苦的在查喔... 05/01 11:48
yspen: 〈快訊〉網路登刺扁言論 屈肇康獲判無罪 05/01 11:48
ff181:推簽名檔 05/01 11:48
qilar:煽動去搭捷運為啥是犯罪 05/01 11:49
煽動訴求是癱瘓 不要故意打哈哈
fddk:都太牽強...這次的"危險"是什麼...人潮擁擠嗎 05/01 11:49
※ 編輯: Judicial5566 (125.230.164.3), 05/01/2014 11:51:22
Blue6:騙誰 05/01 11:50
※ 編輯: Judicial5566 (125.230.164.3), 05/01/2014 11:52:15
johnshyan:亂講一通 如果10萬人就壅塞 台北捷運乾脆收起來算了 05/01 11:51
sshyhfeng:有沒有罪根本不是他們的重點啊,就是要用興訟過程玩死你 05/01 11:52
sshyhfeng:讓其他人會怕而已。 05/01 11:52
kfactor:噓 05/01 11:52
AiManX:那麼危險,每年跨年台北市政府都找人癱瘓捷運 05/01 11:53
keepstudying:這種行為只是在消耗當初太陽花學運累積的人氣而已 05/01 11:54
keepstudying:當你正以為你在宣傳正義時,你可能連當初參與學運的 05/01 11:54
keepstudying:大部分民眾支持都得不到。 05/01 11:54
keepstudying:一個無意義又狂想的活動,只是顯露無知跟無能而已 05/01 11:55
yspen:原來跨年那天搭捷運的都是暴民啦?? 那我先自首好了 05/01 11:55
IBelieveIAm:你要用153也要找到違背的行政命令與法條啊 05/01 11:56
IBelieveIAm:總不能一句 行政法規千萬條應該有適用的 就拿來抓人吧 05/01 11:57
fddk:其實和學運已經沒關係了吧...支不支持民眾自己判斷 05/01 11:57
jiern:何必花時間跟只會自以為是為台灣民主的XX解釋這麼多 05/01 11:58
IBelieveIAm:我對佔領活動有疑慮 但用153與185抓人搭捷運是哪招 05/01 11:58
Judicial5566:抓人癱瘓捷運 不要再跳針了 05/01 11:59
jiern:看到陳唐山 2度被一群屁孩包圍,真是感嘆是如此對待過去為台 05/01 11:59
jiern:灣付出這麼多的人Y 05/01 11:59
IBelieveIAm:法源在哪裡? 哪條? 說不定會考 教一下好嗎 05/01 12:00
jiern:陳唐山被列黑名單無法回台時,蔡教授還在台大爽爽的等終身俸 05/01 12:01
tsaiyaoju:跨年搭捷運也可以比,你真是奇葩!要不要用LP比雞腿? 05/01 12:03
IBelieveIAm:等等 你說185之既未遂區別在以是否生往來之危險(????) 05/01 12:08
IBelieveIAm:所以你的意思是 未生往來危險者便成185條之未遂犯? 05/01 12:10
Zeroyeu:狗屁不通,寫了很多,不過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05/01 13:55
stnighter:各種誣陷 05/01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