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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ang691206 (liang691206)》之銘言: : 比較好奇的是要用甚麼法去辦 : 1. 沒有被害人 : 2. 還沒有實際的犯行 : 3. 這種就算是嘴砲也不犯法,又不是槍已經上膛惹 : 有沒有政府已經爛到不知道該怎麼辦 : 就開始胡搞的八卦? : ※ 引述《oaz ()》之銘言: : : (就是要拆穿一群人的假面具) : : 政府硬起來,爽 : : 在之前的文章(#1JOB3GmF)就說了 : : 一些人是「躲在安全的地方,然後鼓譟他人去做有風險的事」 : : 真的被約談了,也會是發文者被約談,跟沈律師完全無關,也無法負責 我剛看一下本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須行為人有故意為損壞或壅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始可成立, 搭捷運是會讓誰產生危險? 再來,刑法153: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既然第一條都不成立了,153的條件一,二也就都不成立。 因此,根本是沒有犯罪可言。 那麼如果日後檢警真的起訴,最後法院宣判無罪,不知道可以對當初提案檢警提出誣告與否。 檢警濫訴根本就是讓小孩拿槍隨便開,都沒人需要面對,超爽的。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65.10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915974.A.6B0.html
loxlox:或以他法 看得懂或的意思嗎 05/01 11:47
karlrecon: 致危險 2F看的懂意思嗎? 05/01 11:49
karlrecon:幹是1F 婊到自己XDD 05/01 11:50
LJGB:XD我想說你在幹嘛 05/01 11:50
IBelieveIAm:185之他法 常用於聚眾飆車造成危害 搭捷運還沒聽過 05/01 11:51
IBelieveIAm:小的不才 一樓可不可以教一下 要怎麼適用 05/01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