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ebestraum (開始的結束)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號召癱瘓捷運男子 警找到了
時間Thu May 1 11:46:11 2014
※ 引述《liang691206 (liang691206)》之銘言:
: 比較好奇的是要用甚麼法去辦
: 1. 沒有被害人
: 2. 還沒有實際的犯行
: 3. 這種就算是嘴砲也不犯法,又不是槍已經上膛惹
: 有沒有政府已經爛到不知道該怎麼辦
: 就開始胡搞的八卦?
: ※ 引述《oaz ()》之銘言:
: : (就是要拆穿一群人的假面具)
: : 政府硬起來,爽
: : 在之前的文章(#1JOB3GmF)就說了
: : 一些人是「躲在安全的地方,然後鼓譟他人去做有風險的事」
: : 真的被約談了,也會是發文者被約談,跟沈律師完全無關,也無法負責
我剛看一下本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須行為人有故意為損壞或壅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始可成立,
搭捷運是會讓誰產生危險?
再來,刑法153: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既然第一條都不成立了,153的條件一,二也就都不成立。
因此,根本是沒有犯罪可言。
那麼如果日後檢警真的起訴,最後法院宣判無罪,不知道可以對當初提案檢警提出誣告與否。
檢警濫訴根本就是讓小孩拿槍隨便開,都沒人需要面對,超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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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loxlox:或以他法 看得懂或的意思嗎 05/01 11:47
→ karlrecon: 致危險 2F看的懂意思嗎? 05/01 11:49
→ karlrecon:幹是1F 婊到自己XDD 05/01 11:50
→ LJGB:XD我想說你在幹嘛 05/01 11:50
→ IBelieveIAm:185之他法 常用於聚眾飆車造成危害 搭捷運還沒聽過 05/01 11:51
→ IBelieveIAm:小的不才 一樓可不可以教一下 要怎麼適用 05/01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