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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寫: 民國103年1月9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立法院三 讀已通過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1090416-1.aspx 此外,原勞動部及其所屬4機關的組織法草案行政院版本 列有金融雇員升等考試資格者,得認定具有轉任資格規定 ,不過,經朝野協商後決議刪除相關條文。 潘世偉表示,原希望為這些金融雇員爭取轉任權益,但考 試院相當反對,尊重考試院的想法。 ===============================以下轉自政黑======================== 作者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黑特] 聽說勞保局黑官漂白了? 時間 Tue May 20 14:26:58 2014 ─────────────────────────────────────── 還沒吃早餐午餐 等等還要趕3點半 我真搞不懂我幹嘛回 ============================================================================== 問題一
budalearning:跟我們講講 第六條怎麼樣了嗎?講清楚很難嗎? 05/20 14:07
http://www.bli.gov.tw/sub.aspx?a=L3JYDwS4aXw%3D 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 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 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 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 津貼。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 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前,本局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 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僱用之業務助理及業務佐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 ,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實施前的人員要依照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 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 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 問題二
budalearning:最近二讀通過 所以才會被提起 05/20 14:07
根據B板友所提起他板的文章資料顯示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0518100.A.FD3.html 與2011文章顯示 http://msuvictor.pixnet.net/blog/post/36861096 恩 最近二讀XD? 另外三讀通過時間
cocopi:民國103年1月9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立法院三讀通過 05/20 14: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203.8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00567222.A.9C2.html :http://goo.gl/Likl5L 去打臉吧 最後一段 05/20 14:30 :http://goo.gl/910g2x 吱吱最愛的目田 05/20 14:3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49.1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0568213.A.339.html ※ 編輯: AlHarrington (114.39.149.126), 05/20/2014 14:44:51
rpkna:澄清文給推,看樣子會被無視了 05/20 14:53
MJdavid:剛剛高調的都不見了 05/20 14:53
※ 編輯: AlHarrington (114.39.149.126), 05/20/2014 14:54:49
as5987:裝死 跳過 找新攻擊文 05/20 14:57
dragonsix:給推 05/20 15:44
adaris:澄清文推一下~ 05/20 16:01
PlasmidDNA:吱吱使用無視大法中~XD 05/20 16:14
tiany:果然,故意忽略,是八卦板的風格..XD 05/20 19:10
gentlwind: 05/20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