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chinabb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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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路過適集遊法 內政部個案認定
時間Fri May 16 00:40:53 2014
※ 引述《timshan (軒哥)》之銘言:
: 另外,內政部也說,利用網路平台從事募款,如果募款目的是基於從事政治活動需要,性
: 質屬政治獻金,應依政治獻金規定開立專戶,並進行收支申報。
: 內政部說,政治獻金法規定,從事政治活動得收受政治獻金的團體, 以「政黨」、「政
: 治團體」為限。依監察院公告資料,截至今年5月13日為止,政黨經許可設立專戶計42戶(
: 其中18戶已廢止);政治團體經許可設立專戶計3戶(其中2戶已廢止)。1030514
: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5140196-1.aspx
: 閱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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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內政部也說,利用網路平台從事募款,如果募款目的是基於從事政治活動需要,
: 性質屬政治獻金
: 5. 內政部說,政治獻金法規定,從事政治活動得收受政治獻金的團體
: ,以「政黨」、「政治團體」為限。
恕刪一半
請問一下關於這個罷免所用的「政治獻金」
罷免是人民的權利 但是罷免多少會需要資金(印連署書什麼的)
而依照內政部的說法 變成只有政黨和政治團體可以行使罷免權?
(不是政治團體的就不是人嗎?)
這樣很奇怪啊 等於人民要透過政黨或政治團體才能行使罷免權
相對於罷免的「選舉」 就可以直接選
(KMT敢不敢說行使選舉權也要透過政黨?廢國大都多久了)
讓人民把權力交出來就這麼容易
投票的帶身份證就好 參選的只要有足夠的保證金 也不用連署書來保證
而人民要把權力收回來就那麼麻煩
短短的期限內連署XX% 還想加上ID影本和切結書障礙
我傳真給我選區闌尾時寫說
如果選罷法要拉高罷免技術性門檻 選舉也要比照辦理
政黨提名參選人時應該要提交選區內黨員的連署書
(罷免要全部選舉權人的多少% 客氣點要個三分之一就好)
同樣要付上身份證影本、切結書、以及黨證影本以防連署者不是黨員
可是這個政治獻金條款想不出來有什麼解
目前這種網路發起活動 參與者互不相識的型態 當初立法時想必無法預想
(雖然我更相信KMT根本沒想過好好完善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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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nelove:釋憲吧!穩贏的 05/16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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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jgx:穩贏?做夢! 05/16 02:10
推 topbear0000:政治獻金根本呵呵 我花錢買衣服跟筆關政府屁事XDDD 05/16 03:13
→ topbear0000:團購也算政治獻金的話 合購版的熱門商家政府怎麼不去 05/16 03:14
→ topbear0000:說它們收政治獻金 05/16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