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rada (Tin man with a 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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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警察濫權扣留 民眾赴分局爭回喇叭
時間Mon May 5 23:25:04 2014
這篇報導,可看出公權力之濫權,到令人匪夷所思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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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宋小海 / 台北報導
4月27日反核民眾佔領北市忠孝西路展開靜坐活動,隔日凌晨遭警方驅離,
主辦單位設於
路邊喇叭當場被霹靂小組帶走,今日反核團體及民眾近百人聚集在北市中正一分局前,
高喊「捍衛民主,還我喇叭」。近一個月來已數度被民眾包圍的
中正一分局,最後派出偵
查隊隊長周郁文
出面接受陳情,並交還喇叭等物品予負責人童智偉。
中正一分局表示,這組喇叭機具是「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先予以扣留」,警方執行驅離推進
過程中,「發現有民眾藉以高分貝喇叭機具,煽惑群眾不斷與警方發生推擠衝突」,為避
免陳抗首謀以激進言論鼓動現場群眾情緒,造成警方與群眾對立衝突擴大,
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21條予以扣留保管。今天因為反核團體代表表明該組喇叭音響之所有權,「審酌該
組機具非屬違禁、危險物品,且前揭之危害情形已消失」,依同法第24條返還。
不過當天參與指揮的公民組合代表楊宗澧表示,
廢核平台當天透過喇叭發出訊息都是呼籲
民眾不要跟警方衝突,但警方主動逼近民眾,甚至以噴水車攻擊民眾,指揮系統卻無法發
聲,反而讓現場更為混亂。楊宗澧說,
警方若指控主辦單位「煽惑」,就應該進行舉證。
除了警民對於喇叭是否「危險」各執一詞,
警方扣留程序也被詬病。記者電詢曾協助尋找
喇叭下落的立法委員尤美女,她表示辦公室在5月2日
曾向警政署詢問,警方回覆已由中正
一分局轉送檢察官扣留,須由民眾與中正一赴檢方進行筆錄簽收才能拿回,但今日卻看到
警方直接「歸還」民眾,於是再約警政署代表至辦公室瞭解情形。
尤美女說,
警政署代表今日又說中正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扣留,但她指出
依法當天應簽發
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等其他事項,警方卻未進行,完全是搶奪罪,而
今日
警方返還時又說該組機具非屬違禁、危險物品,前後矛盾,顯見警方執法引用法條錯誤百
出,上層指揮者無能、下層員警法律素養不夠,將在週三立法院委員會要求警政署署長王
卓鈞說明。
律師丁穩勝則分析,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等規定,警方對犯罪物查扣,必須要有
搜索狀,若沒有立狀,事後也必須要向檢察官及法院報備。而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1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但喇叭並
非軍器或危險物品,並不符扣留要件,
當天警方也沒有讓所有權人進行查扣的書面作業,
「強扣喇叭就只有一個作用,就是要製造人民寒蟬效應。」
「我想問方局長,
如果扣留是合法的,為什麼要還?」律師曾威凱表示,警方不能認為歸
還民眾喇叭就沒事,如果路上搶他人皮包事後歸還,難道就可以算了?今天要向警方搶回
喇叭,而針對當天警方以水柱等方式攻擊民眾行為,接下來也會再繼續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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