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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就法律要件分析 目前看起來是傳而不到拘提 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拘提必需要手持拘票才能拘提 簡單來說,如果有個檢察官要警察A拘提甲,A在放假日中巧遇甲 此時甲因為放假手上沒有拘票,所以縱使明知A遭到拘提,也不能逕行拘提甲 當然立法者要A眼睜睜放甲離開也很奇怪 所以設計了88-1給A用,讓A不用拘票也可以拘提,但是就限縮只有四種情形才能用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就洪的情形來看 因為不知道警察身上是否有出示拘票(拘票兩聯,其中一聯要給被拘提人或其家屬的) 所以不知道是否屬於無票拘提的情形 如果是無票拘提的情形,洪的情況應該不符合88-1 一般實務上拘提通常是警察衝到被拘提人居所把人帶走 很少會把拘票待在身上,然後當街埋伏把人拘提走 不過洪的案情比較特殊,要是有警察這樣做也不意外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133.2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9276963.A.871.html
manieliu:你甲跟A放假那邊寫反了 05/05 16:04
deann:陳為廷都說有亮拘票了 就不需要再扯什麼無票拘提了 05/05 16:05
gerund:所以拘提洪這方式有瑕疵,但法律實務上警方站的住腳就對了 05/05 16:05
IDfor2010:今天會那樣 是因為警察已經知道洪會去那裡 等在那裡了 05/05 16:05
deann:三樓的 都說有拘票了 有拘票拘提哪裡有瑕疵?! 05/05 16:06
yuyuyou:現在問題好像是 "當事人(警)詢問當事人(洪)" 球員兼裁判? 05/05 16:07
Mikei:問題應該是在於是否有開過「傳票」?有傳票才有屢傳不到的 05/05 16:08
Mikei:問題吧?警察不能「傳喚」被告,檢察官才可以。 05/05 16:08
Mikei:只是不理會警察的「通知」,不算是屢傳不到吧? 05/05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