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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kol8lkg 劉汶霖 2014年05月06日 17:57 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5日在參與「路過」北市中正一分局,向警方討回被查扣的兩具喇 叭活動後,遭警方持拘票當街上銬拘提到案。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6日質疑,警方出 動4名員警,當街將洪上銬並沒收手機,讓洪無法連繫律師,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北市刑 大大隊長黃明昭坦承,上銬作法的確需要檢討,未來無逃亡之虞者,可不上手銬。 顏聖冠6日在議會質詢指出,市警局所開出到案通知書案由為「刑事案件查證」,但未註 明身分是被告還是證人,寫得不清不楚。此外,洪崇晏涉犯罪嫌,有重到須4名刑警上手 銬?還沒收洪的手機使他無法連繫律師,疑違反比例原則。 黃明昭表示,洪崇晏涉及411包圍中正一分局及429占路案件,因市警局2度通知其到案說 明,洪皆未予理會,2日向檢方申請拘票。5日發現洪的行蹤,才予拘提,當場還告知洪的 權利,同仁還出示證件及拘票。 至於對洪崇晏上銬,黃明昭則說,是因為「現場混亂」,但嫌犯無逃亡之虞,應予尊重, 作法確實需要檢討;而警方沒收洪的手機是因怕其在網路號召網友前來,作法也需要改進 ;日前違反《集遊法》的學生及民眾仍持續通知中,未來無逃亡之虞者可不使用手銬。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6日指出,就算台北市刑大警方有檢方開出的合法拘票,也無權在逮 捕過程中強行「保管」當事人手機,限制其對外聯繫(包括尋求律師協助);雖然警方強 調是為了怕洪崇晏會號召群眾聲援,讓逮捕、偵訊行動受阻,所以才要「保管」手機,但 如此作為明顯已經嚴重侵害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和訴訟權益。警方對於未發生的情 況,僅憑臆測就隨意限制人民自由,變相不讓其聘請律師的舉動,明顯已經違反《刑事訴 訟法》第34條。 -- 他媽的坦承失當然後勒?不用道歉? 幹! -- 我浪費了20多年的青春才發現電子樂,現在要用音速將我的青春追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174.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416499.A.F45.html ※ 編輯: gaiaesque (114.26.174.32), 05/07/2014 06:48:40
OoJudyoO:然後呢?你們這群北七失當幾次了? 05/07 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