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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之銘言: : 我的邏輯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加害者就 : 沒有權利要求別人尊重他的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了,所以對加害者執 : 行死刑是合理的。 : 因為加害者生命的「最終不可侵犯性」已經消失,所以死刑執行者並沒有侵犯到「最終不 : 可侵犯的價值」。所以死刑執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因為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這樣的邏輯推論有沒有錯? 邏輯錯誤 執行死刑的主體是政府,不是重刑犯, 更不是人民和人民的爭執中政府做仲裁(當代的民主國家的正當性並非如此) PS: 我一直認為這是中體西用的遺毒,拿中國封建時代人民對法的看法 理解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 重刑犯自己把自己殺了才會有你說的那堆推論,但這麼一來就是自殺了,而不是死刑 死刑的一個最根本問題是"國家有沒有殺人的權力?"尤其是殺手無縛雞之人的權力? (被關在監獄上腳鐐手銬視同手無縛雞之人) 論必要性? 沒有 那要從這裡推論到必要之惡? 邏輯斷裂了 要拿盧梭或康德等等...的做支持死刑背書? 若是考慮到在盧梭或康德的年代的時代背景是否有能力和條件做永久監禁的判決的問題 再從他們的理論核心和精神套到現在的法律,那我認為他們都是支持廢死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45.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0842630.A.659.html
TanIsVaca:您可能誤解我文章的意思了。 05/23 19:22
TanIsVaca:我並沒有說死刑執行者是重刑犯。 05/23 19:23
你的文章就已經預設了死刑犯和被害者的生命是天秤的兩端,政府是仲裁者也就是天秤 所以才可以處刑死刑犯對被害者和其家屬賠償的問題 可是,問題是死刑的審判的處刑主體都是政府
a1122334424:所以如果是被害者來處刑就OK的意思? 05/23 19:29
通常是被害者已死才會判死刑對吧? 被害者已死,那哪來的處刑OK的問題? ※ 編輯: kuopohung (36.237.45.73), 05/23/2014 19: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