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ior (希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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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公民組合登記社團 內政部刁難2度建議改名
時間Thu Jun 5 00:38:30 2014
公民組合登記社團 內政部刁難 2度建議改名
劉明堂/台北報導 2014-06-04 16:14 民報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811ebef-ecf8-45b7-b78e-6233b18d2417
公民力量崛起後由律師林峯正等人籌組的「公民組合」社團,今年3月向內政部提出登記
後,
內政部兩度回覆要求名稱冠上「台灣」或「中華民國」,
組織名改為「會」或「社」
,公民組合今天在臉書質疑,「人民團體法」哪一條有這項規定?
公民組合於3月1日發文向內政部提出登記社團法人申請,但內政部在4月3日回函表示,社
團名稱建請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
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及冠以「中華民國」或「中華」或「台灣」,以辨明
主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
「公民組合」仍然維持原名稱,於4月14日再度發文給內政部提出登記申請,內政部於5月
30日的回覆,公文內容完全沒變。
公民組合把內政部的公文po在臉書上,並且質疑「為什麼政府要規定人民組織名稱非得加
上『台灣』或『中華民國』或『會』或『社』不可呢?
《人民團體法》在此(
http://goo.gl/qAvWX),請問哪一條有這個規定?」
公民組合發起人之一、律師林峯正表示,法律並沒有規定,內政部的回覆根本違憲,大法
官解釋已經講得很明白,沒想到內政兩度回覆讓他們拖了一個多月,
政府機關整天說依法
行政,大法官解釋的東西,他們會不知道嗎?他質疑不是故意就是無知。
依
大法官釋字第 479 號解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而
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
對於人民團體名稱
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
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
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
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
由,應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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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頭訊息)洩洩指教 依法行政
開放黨工歪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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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nior (1.171.226.48), 06/05/2014 00:39:30
→ voyages1ky:這樣不對 06/05 00:39
→ lolic:中國國民黨先改名阿 06/05 00:39
→ Change1224:冠中華民國有屁用,共匪來了還不是要自己遮掉 06/05 00:39
推 sixersai:二樓邏輯零分 內政部是要求沒冠地區的要改名 06/05 00:41
→ sixersai:應該是民進黨要改名才對(台聯不用改名 萬歲) 06/05 00:41
尼確定冠"中國"是OK der嗎
噓 aaaaa66666:訴願後打課予義務訴訟啊 沒修過行政法? 06/05 00:42
人家有說不打嗎? 尼豪棒棒 怎麼不去教他門分辨是重複處置還是消極第二次裁決ㄏㄏ
→ HELLDIVER:快找超越憲法的方神來嗆他! 06/05 00:44
推 yniori:某樓神邏輯,那也可以先揍你一頓你後再叫你去打訴訟解決嗎? 06/05 00:47
推 uka123ily:內政部又在用國文解釋法律了 06/05 00:47
※ 編輯: senior (1.171.226.48), 06/05/2014 00:50:36
推 sid3:台灣國民黨 06/05 00:50
推 uka123ily:所以內政部長要先改名 中華民國xxxx才對阿 06/05 00:52
→ uka123ily:不然我怎麼知道內政部長是歸哪個國家管呢? 06/05 00:53
推 lovetoshinya:到底民間團體為什麼一定要加 莫名其妙 06/05 01:09
推 windangellin:中國國民黨先改名啊 06/05 01:09
→ tsming:擇你媽 我的團體又不叫內政部的老爸為什麼不行 06/05 02:35
噓 aaaaa66666:ㄆㄆ 那按某樓的邏輯被揍一頓之後是先找記者報導囉? 06/05 04:48
→ senior:有何不可? 無端被揍耶。 不可點在於? 06/05 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