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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 公民組合遭刁難 林峯正嗆:打官司翻案 新頭殼newtalk2014.06.04 林朝億/台北報導 由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律師林峯正、農陣理事長徐世榮與林世煜等人發起的「公民組合 」團體,向內政部申請登記,卻2度遭內政部刁難,要求公民組合冠上「中華民國」或「 台灣」,後面再加上「會」或「社」。對此,公民組合發起人林峯正今(4)日說,人團 法沒有如此規定,內政部管太多;他要求內政部直接駁回,他們將提請行政訴訟反擊。 公民組合在臉書上公布內政部2次回文,都是要求公民組合冠名並加「社」、「會」等, 公民組合說,人民團體法有哪一條規定一定要加上這些字眼呢? 林峯正說,集會結社是人民的權利,申請登記則是依人團法進行,只要他們的名稱不是有 違善良風俗,為什麼不可以登記為「公民組合」?內政部越權了。他們將持續向內政部申 請,不會更改名稱。 林峯正指出,釋字479號解釋文就曾解釋內政部這個作法違憲,如果內政部還要刁難,請 直接駁回,他們會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反擊。 大法官會議479號解釋文指出,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 第12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 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 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 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4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 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http://ppt.cc/yveb 備註:是住海邊的喔?!管這麼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55.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1875627.A.7B5.html
FFFFFFFF:就是不讓你申請 06/04 17:56
cwjing:該管的不管 不該管的偏要囉哩叭唆 06/04 17:57
Heiken:畫區域就是因為KMT 樁腳要定位阿 06/04 17:57
jungjungjung:那個律師和那個酒駕司改會前執行長是同一個人? 06/04 17:57
phoenixhong:先呼籲酒駕刑期加重,林大律師覺得如何? 06/04 18:00
acont:該管不管 不該管的管到住海邊 06/04 18:02
DRIariel:共產黨都可以申請.. 06/04 18:04
cashliu:違憲~叭 06/04 18:14
neowu:跟他說如果名字前面強迫加中華民國,我們就要天天秀給中共官 06/04 18:30
neowu:員看,他們就會叫你把那四個字蓋掉了 06/04 18:30
BreezePro:林就是之前酒駕那個? 06/04 19:09
tcboy:推 06/04 20:41
senior:有些黨工故意顧左右而言他不敢面對內政部爭議ㄏㄏ 06/05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