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yeng7582963 (古典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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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公民組合遭刁難 林峯正嗆:打官司翻案
時間Wed Jun 4 17:53:43 2014
新頭殼
公民組合遭刁難 林峯正嗆:打官司翻案
新頭殼newtalk2014.06.04 林朝億/台北報導
由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律師林峯正、農陣理事長徐世榮與林世煜等人發起的「公民組合
」團體,向內政部申請登記,卻2度遭內政部刁難,要求公民組合冠上「中華民國」或「
台灣」,後面再加上「會」或「社」。對此,公民組合發起人林峯正今(4)日說,人團
法沒有如此規定,內政部管太多;他要求內政部直接駁回,他們將提請行政訴訟反擊。
公民組合在臉書上公布內政部2次回文,都是要求公民組合冠名並加「社」、「會」等,
公民組合說,人民團體法有哪一條規定一定要加上這些字眼呢?
林峯正說,集會結社是人民的權利,申請登記則是依人團法進行,只要他們的名稱不是有
違善良風俗,為什麼不可以登記為「公民組合」?內政部越權了。他們將持續向內政部申
請,不會更改名稱。
林峯正指出,釋字479號解釋文就曾解釋內政部這個作法違憲,如果內政部還要刁難,請
直接駁回,他們會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反擊。
大法官會議479號解釋文指出,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
第12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
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
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
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4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
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http://ppt.cc/yveb
備註:是住海邊的喔?!管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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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FFFFFFF:就是不讓你申請 06/04 17:56
推 cwjing:該管的不管 不該管的偏要囉哩叭唆 06/04 17:57
→ Heiken:畫區域就是因為KMT 樁腳要定位阿 06/04 17:57
→ jungjungjung:那個律師和那個酒駕司改會前執行長是同一個人? 06/04 17:57
推 phoenixhong:先呼籲酒駕刑期加重,林大律師覺得如何? 06/04 18:00
推 acont:該管不管 不該管的管到住海邊 06/04 18:02
推 DRIariel:共產黨都可以申請.. 06/04 18:04
推 cashliu:違憲~叭 06/04 18:14
推 neowu:跟他說如果名字前面強迫加中華民國,我們就要天天秀給中共官 06/04 18:30
→ neowu:員看,他們就會叫你把那四個字蓋掉了 06/04 18:30
推 BreezePro:林就是之前酒駕那個? 06/04 19:09
推 tcboy:推 06/04 20:41
推 senior:有些黨工故意顧左右而言他不敢面對內政部爭議ㄏㄏ 06/05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