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4001 (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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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宣傳「阻止罷免」 網友:內政部小心觸法
時間Tue May 6 18:07:41 2014
※ 引述《AllenHuang (∴'☆:∵★.\:)》之銘言:
: 宣傳「阻止罷免」 網友:內政部小心觸法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001291
: 自由時報〔本報訊〕為罷免違反民意的立法委員,民眾發起「割闌尾」的募款活動,
: 並得到熱烈回響,由於募款活動進行順利,內政部出面警告民眾不得「宣傳罷免活動
: 」,否則將依《選罷法》處以罰鍰。對於內政部的「善意提醒」,網友以其人之道,
: 還治其人之身,用同一條法條反過來質疑內政部進行「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藉此
: 警告內政部不要觸法。
: 對於內政部的「善意提醒」,網友以同條法條規定,反過來質疑內政部公開「提醒」
: 「宣傳罷免活動」會觸法,也可能是屬於法規禁止的「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因此
: 也善意提醒「內政部請勿觸法」。
: 有網友諷刺:「方仰寧超越憲法,蔡37(暗指蔡正元)超越刑法,內政部準備要超越
: 選罷法了嗎?」另一名網友則反串表示:「政府是宣導,不是宣傳。」
: 由民眾票選,國民黨吳育昇、林鴻池、蔡正元三名立委名列「割闌尾」計畫前三名,
: 使得原先無罷免特定黨派的計畫意外成為「割藍委」,該計畫在今天中午截止募款,
: 並成功募得超過新台幣1050萬元,顯示民眾對罷免立委一事反應熱烈。
: 對此內政部於晚間特地出面「提醒」民眾,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規定,
: 若宣傳罷免活動,將會被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86條(罷免辦事處之設置):
: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 第110條(違反競選活動限制之處罰):
: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
: 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實……我感覺這次部門跟院的行為反倒成了免費宣傳的功能!
因為他們不說話,自然就不會上新聞跟平面媒體!
可是他說話了……媒體新聞就會24小時播報,甚而政論節目也就會聊起來不是嗎?
所以……我們該謝謝監察院、謝謝內政部善意的提醒~~使整個活動訴求能見度整躍升不少
感恩 惜福 虛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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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8674:感恩 謝謝他們給我們法條釋疑 僅管出來講的都不是司法單位 05/06 18:08
→ lairrol:謝謝他們 05/06 18:09
推 QQ1973:瓷器:剛溫啦!~~~~~~ 05/06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