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non060718 (起床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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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割闌尾募1053萬 內政部、監察院:恐觸法
時間Tue May 6 11:05:11 2014
※ 引述《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割闌尾募1053萬 內政部、監察院:恐觸法可判3年!
: 割闌尾募1053萬 內政部、監察院:恐觸法可判3年!
: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 網友發起罷免國民黨立委的「割闌尾」募款活動,至今已募得1053萬元,比原先預計的5萬
: 元目標,整整多出200多倍。對此,內政部5日表示,罷免立委屬於「政治活動」,必須受
: 《政治獻金法》規範;監察院指出,募款者若未依法成立政黨、政治團體或取得擬參選人
: 資格,也未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最高可處3年徒刑。
罷免立委屬於「政治活動」?
標題: 監察院舉行諮詢會議 探討政治獻金概念及適用對象
內容:
國內政治獻金是否限定於競選活動相關捐獻?適用對象是否也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擬
參選人?監察院100年2月15日舉行諮詢委員會議,由院長王建煊主持。
與會諮詢委員一致
認為,政治獻金法應從立法目的及背景來瞭解,將政治獻金的範圍,限於競選活動,否則
民眾或專業性團體利用政治手段參與的公共議題,皆以政治獻金法加以規範的話,將剝奪
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及參與權利,也非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
監察院長王建煊表示,針對本次議題將再函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而陽光四法的主管機
關為內政部或法務部,執行機關卻為監察院,於憲法不合,將提下次監察院委員談話會,
與本院委員討論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諮詢委員胡佛表示,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
相關活動提供之經濟利益,其中「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及範圍,法律規定不夠明確,
觀諸政治獻金法立法意旨及背景,應僅限於對競選活動的規範,第5條對可收受政治獻金
的對象也規定相當明確,未來可考慮修法將「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更周延。
諮詢委員趙永茂認為,有關政治獻金法的爭議,監察院可邀集行政院、內政部進行協調。
沈方枰表示,對政治活動應進行定義,才能依此規範適用對象。施能傑、柴松林皆指出,
應瞭解政治獻金法的立法背景,顯然與競選活動相關。黃肇松認為,民眾參加公共事務活
動為基本人權,不限於以政治獻金法規範,可用稅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本次與會之諮詢委員計有胡佛、趙永茂、沈方枰、施能傑、高希均、黃肇松及柴松林等7
人。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及周陽山也出席討論。
來源: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http://0rz.tw/kh6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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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懂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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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ndonlin:政府要辦你 還怕沒理由? 大是大非聽過沒? 05/06 11:06
→ crassus7217:修一下法條就好了~KMT最愛用這招 05/06 11:06
→ c155325:真的懂估狗嗎? 05/06 11:06
→ exhentai:你沒有黨證就是政治獻金 要辦死你 謝謝 05/06 11:06
→ einard666:監察院也流行自婊 05/06 11:12
推 vinmo:確實這部分法律解釋會有爭議...把所有政治活動都包括在內的 05/06 11:15
推 DRIariel: 05/06 11:15
→ vinmo:話,比如說監督立委、宣傳公投或其他政治議題都可以包括進去 05/06 11:16
→ vinmo:等於這些活動都不准有金錢贊助,無異於圖利政黨 05/06 11:17
→ blackone979:當初就紅衫軍這條實例在了 現在要翻臉真是不知恥 05/06 11:18
→ shinmori:我們最愛挺郭冠英,謝啟大這種沒有違法的 05/06 11:18
推 dhan:快備份,免得被拿掉 05/06 11:24
推 rocfrank:競選活動? 競選跟罷免都是在選罷法中規範到的 很難推卸的 05/06 11:27
→ rocfrank:再說公共事務涉及政治的還有文宣討論會等 但選罷本為一體 05/06 11:29
※ ljxc: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5/06 15:57
→ yiloca:現在的法根本就是黨法 05/06 16:08
推 Raymond0710:自打嘴巴 哈哈 05/06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