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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ute22 (Enchante)》之銘言: : 改變國會 從割闌尾開始 : http://appy.tw/ : http://www.vdemocracy.tw/project/3080 : 據說選罷法規定不能宣傳罷免 : 那...複製太陽花模式 : 弄個圖檔讓大家一起換FB大頭照如何? : ※ 引述《conanai (alice)》之銘言: : : 作者: ilover (當lag 變成一種常態) 看板: PublicIssue : : 標題: [情報] 割闌尾計畫:行動宣言:割闌尾雙北大進擊 : : 時間: Fri May 2 23:25:54 2014 : : 謝謝你曾經參與割闌尾的網站連署 : : 接下來該是向闌尾們進擊的時候了! : : 還記得22K、勞保2018破產、廣大興、大埔、美麗灣嗎? : : 還記得油電雙漲、夢想家、林益世、洪仲丘、太陽花嗎? : : 政府聽不見人民的聲音,不少代議士更視民意如無物。 : : 有些立委辦公室成為有關係的人泡茶、橋事情的場所, : : 你甚至不知道投完票後,他們還有沒有再看過你一眼。 : : 如果你也一樣感到憤怒,現在,該是讓他們付出代價的時候了。 : : 短短十天,割闌尾行動網站總瀏覽量達121萬人、粉絲團衝破十萬人, : : 這些數字都是人民憤怒的展現,而現在,數字必須成為真正制裁的力量! : : 在核四公投與自經區爭議正鬧的沸沸揚揚之際,割闌尾團隊正式宣告: : : 罷免漠視民意、不適任立委的在地行動,全面開火! : : 闌尾排行榜前三名:蔡正元、林鴻池、吳育昇 : : 即日起,凡是台北市第4選區(南港、內湖)、新北市第6選區(板橋區中正里等65里)、 : : 新北市第1選區(包括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林口區與泰山區)的民眾,皆 : : 可前往割闌尾行動官網(appy.tw)下載實體連署書,更請帶著你的家人、朋友、同事、 : : 同學一起來簽署。曾經參予過網站投票的你,該是跟我們一起更積極行動的時候了! : : 屬於人民的罷免權我們要拿回來了 : : 過去高高在上的罷免門檻高牆,讓我們從未完整擁有過憲法第17條賦予人民的「選舉、罷 : : 免、創制、複決」四項參政權。但隨著年輕世代擅長的網路宣傳空戰,結合深入選區的掃 : : 街陸戰,一場新型態的代議士戰爭,已正式展開。罷免即將不再那麼遙不可及,而越來越 : : 多開始覺醒、開始監督的公民,也將帶給長久以來漠視民意的立委們,史無前例的巨大壓 : : 力。新生代的公民將要拿回我們的罷免權,屬於我們的未來不再讓闌尾們任意揮霍! : : 民主,不是投完票就結束了。如果你真的在乎,就站出來行動吧。寫連署書、走出門、丟 : : 進郵筒--一個簡單的動作,你或許就能創造台灣的歷史:讓台灣人民首度成功行使罷免 : : 權。 : : http://appy.tw/ : : http://www.vdemocracy.tw/project/3080 來來來 我找到選罷法資料了 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第 86 條 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 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不在此限。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 活動。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所以大家知道怎麼做了吧~~~XD 本人在此特地聲明: 本人樂觀開朗,身體健康, 無任何使我困擾之慢性病或心理疾病, 故絕不可能做出任何看似自殺之行為。 本人從無睡眠困擾,故不需服用安眠藥。 本人不酗酒亦不吸煙,也絕不會接近下列地點── 1. 開放性水域 2. 無救生員之游泳池 3. 有高壓、危險氣體,或密閉式未經抽氣處理之地下室、蓄水池、水桶等 4. 無安全護欄之任何高處 5. 任何施工地點(拆政府除外),包括製作消波塊之工地 6. 任何以上未提及但為一般人正常不會前往之地點 本人恪遵下列事項── 1. 車輛上路前會檢查煞車部件、油門線等,   並會在加油前關閉車輛電源與行動電話。 2. 絕不擅搶黃燈、闖紅燈。 3. 乘坐任何軌道類交通工具一定退到警戒線後一步以上,直到車輛停妥。 4. 騎乘機車必戴安全帽;乘車必繫安全帶。 5. 絕不接近任何會放射對人體有立即危害的輻射之場所(如核電廠)或設備。 6. 颱風天不登山、不觀浪。 本人將盡可能注意電器、瓦斯、火源之使用。 本人居住之房屋均使用符合法規之電路電線,絕無電線走火之可能; 也絕未在家中放置過量可燃性氣體或液體。 浴室中除該有之照明外,不放置任何電器用品, 並在睡覺前關閉除電燈、冰箱、電扇外之所有電器開關。 本人絕不會與隨機的不明人士起衝突,並盡可能保護自我人身安全。 所以若網友在看完此聲明之後, 近期或將來發現此帳號不再上線, 請幫我討回公道,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8.19.17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9057145.A.2BF.html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2:59:49
Winstonred:這樣就要附上不自殺聲明XDDD 其實沒這麼嚴重 05/03 03:00
我對於方丈大軍...有猛烈的恐懼感...話說中部啥時開始阿....我也要參加Q_Q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3:01:42
yspen:其實沒這麼重要 你想太多了 05/03 03:01
雖然說是這麼說啦 可是經過這麼多狗屁倒灶 原本認為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都發生了 貼一下又不用15秒 就順便貼了阿~~
SamWhite:推 05/03 03:01
gjozj30303:我覺得現行法規根本不適用於網路時代,FB貼割藍委連結 05/03 03:01
kokus:所以明明就有法律處理但是偏偏一堆人想省事直接上街頭抗爭 05/03 03:01
gjozj30303:就等於是宣傳了,我只要罷免期間沒刪文就觸犯了很虎爛 05/03 03:02
宣傳的定義不是無限上綱的 請參見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E%A3%E4%BC%A0 如果照他說的來講對自己親友訴說,應當是屬於不公開行為 並且管見以為只要臉書設定為非公開那麼也就屬於私領域了才對 故不應當稱做為宣傳 要叫做生活分享~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3:04:02
prince:To kokus: 等你罷免完,服貿都通過五十萬次了。 05/03 03:04
rockmanx52:連署活動OK啊? 05/03 03:04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3:08:05
thbygn98:上街抗爭怎麼會省事... 05/03 03:07
gjozj30303:依照法律名詞解釋,你連結裡有罷免就算了 05/03 03:10
那只能等釋憲如何定義了 另外忽然想到如果是立案後才算 那麼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過去宣傳應當不算數喔~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3:13:12
kokus:To prince:那國家修訂那麼多法條,意義何在? 05/03 03:16
thbygn98:當然是要保障人民權利 但立了20年的集遊法都能違憲... 05/03 03:21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3:25:49
thbygn98:在台灣顯然法律不足保障人民全部的權利 05/03 03:25
kokus:要表達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影響他人自由,抗議群眾有做到嗎?? 05/03 03:27
thbygn98:所以今天他們被驅離了 但要知道將來有可能法律會保障他們 05/03 03:31
thbygn98:"表達自由的前提"是甚麼現在法律並無規範 將來也許有吧 05/03 03:33
我提供一則新聞給大家看看好了 可以看看先進國家是怎樣的處理議題 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27824/2011/09/07/5187s3363525.htm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3:37:54
route22:侵害他人自由的範圍沒你想像的寬 詳情請洽刑法妨害自由罪 05/03 03:36
kokus:那為什麼一堆人在吵方仰寧違憲而不是違法?? 05/03 03:45
這跟法律保留原則有關 提供維基百科資訊 給您參考看看 http://0rz.tw/mK6x5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 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 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目錄 1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 2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三條 3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4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編輯] 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 法律定之者。」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 原則之具體表現。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三條[編輯] 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編輯] 民國86年12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1]: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 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 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 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 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 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 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 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 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 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 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 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 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參考文獻[編輯]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 ※ 編輯: s4001 (42.78.19.177), 05/03/2014 03:54:24
kokus: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 05/03 04:29
kokus:益者,均受保障。 05/03 04:29
qphone:推 05/03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