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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的人請先讀以下兩篇文章,謝謝。 事件始末: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5992462.A.EC9.html 邏輯分析: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6024864.A.84A.html 看完之後大家應該都知道這是一場偵辦「自己偽造自己簽名」的鬧劇, 既然是有行為能力的人,以簽名代表自己的意志,要如何犯偽造文書罪? 因為簽署是憲法保障的行為自由,而檢察官明知如此偵辦不合理, 卻執意偵辦是犯了: 刑法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三位領銜人還被起訴,後面還有一條法律等著檢察官: 刑法 第 125 條 (第三款)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Just chemistry! Helium Boron Carbon Nitrogen Oxygen Fluorine Neon Aluminum Silicon Phosphorus Sulfur Chlorine Argon Gallium Germanium Arsenic Selenium Bromine Krypton Indium Tin Antimony Tellurium Iodine Xenon Thallium Lead Bismuth Polonium Astatine Rad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218.1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6081050.A.3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