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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ke5130 ( )》之銘言: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 裡頭提到攝影的部分有4個, : 第20條 選舉人名冊涉及個資法,當然是不能攝影,不多加解釋。 : 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 : 察員令其退出: :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光這個他們就可以玩爽爽了 一條通殺 跟傳說中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主辦單位保留活動解釋權"之類的一樣 通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49.8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11471978.A.5B9.html ※ 編輯: haidai (125.227.249.83), 09/23/2014 19:34:24
abcd: 監督開票過程要怎麼凹成不正當行為 09/23 19:35
連坐著攝影都不行了 他們想怎麼凹就怎麼凹嚕
ionchips: 有人會說侵犯肖像權XD 09/23 19:36
※ 編輯: haidai (125.227.249.83), 09/23/2014 19:37:26
SongPing: 其實比較推、就給他告、等法院認定。 09/23 19:38
balberith: 他們不會告啦,就驅逐出場而已...是被驅逐的人可以告.. 09/23 20:06
balberith: 不正當行為在法院認證前解釋權在他們手上倒是沒錯... 09/2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