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eper5566: 9.2!? 09/24 17:41
噓 GenesisXD: 這種基本道裡還要拿出來問 你被監聽你會爽嗎 09/24 17:42
噓 AxelGod: 沒做壞事不怕被監聽 你意思是這樣? 09/24 17:42
噓 AAQQUUAA: 靠非法監聽拿到光內容就沒證據力的廢物 也要拿出來亂 09/24 17:43
→ AAQQUUAA: 就跟垃圾八嘎冏在你面前叫囂一樣難看 09/24 17:43
→ storyo11413: 不知道你是否願意公布你的每天的通聯記錄 真實姓名? 09/24 17:43
噓 maze777: 毒果樹理論 不懂就惦惦閉嘴 09/24 17:43
提供一篇文章給你參考:
私人違法錄音、錄影之證據能力問題(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46.asp)
日前報載某賄選案,地方法院認為在場證人以MP3錄下的對話,因錄音時並未經過對話雙
方當事人的同意,目的也非為了舉發賄選,則該行為已侵害到憲法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
,所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關於私人違法錄音、錄影之證據,實務上見解是以該行為是否合於實體法上的規範(即刑
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範)來判斷所得證據應否予以排除。代表
性之近期判決可見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號:依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及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
範目的,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
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之
介入,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自亦不發生有
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證據之情形,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在學說上亦有相同看法,認為依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二法之規範規定
及立法意旨,私人違反此二法所取得之證據,立法者已表態應予排除,在訟訴中不得為證
據。而在立法者未表態排除的情況(即不違反上開二法之規定的情況),因受害人得利用現
有的法律制度得到救濟,得追究非法取證之人之民刑事責任,私人違法取證的情形得以有
效的壓制,與國家以公權力非法取證的情形不同。則因社會是否願選擇證據排除所造成的
危險應由代表人民聲音的立法者表示,法官在無法源依據下,不得越俎代庖將私人取得的
證據排除。
此外有認為依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受保護的通訊為「有事實足認
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所保護的
對象以「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為限」,因此只有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的通訊才
是受保護的客體。所謂「合理的隱私期待」在主觀上被監察人有隱私期待,且在客觀上該
期待為社會所認為合理的,當被監聽人自願地將訊息通知在場人,就算被監聽人對該訊息
有在場人不得對其他人揭露的主觀期待,但客觀上這種期待並非社會所承認為合理,欠缺
「合理的隱私期待」的客觀要件,因此不成為憲法「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的保護
客體。故在場人將談話密錄的行為並無違法,更非對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之干預。
由此可知,不管是實務或學說,原則上私人的通訊一方之監聽所得之證據在訴訟法上是被
認為有證據能力的。
噓 Zawar379: 你沒做壞事 那你也可以每天被監聽阿 你不敢就是你心虛 09/24 17:44
噓 Zsanou: 違法的事還要護航 ?真的搞不懂689… 09/24 17:45
噓 AAQQUUAA: 不用提毒果樹 光是那個果本身沒用 也要拿出來就很難看 09/24 17:45
噓 lwt501cx: 鍵盤律師都懂什麼是程序正義,書多讀點 09/24 17:49
推 tschia: 唉 違法監聽這種事的是非什麼時代了還需要出來問嗎 09/24 17:49
→ tschia: 現在是2014年耶 09/24 17:49
噓 shadowkai: 這種邏輯好眼熟zzzzzz 宿舍還有位子嗎? 09/24 17:49
噓 AxelGod: 你要不要給大家監聽 監視一下啊? 沒做壞事不怕啊? 09/24 17:57
噓 racoonbaby: 下去領五百啦 09/24 18:08
我是很認真的討論學理問題耶...
※ 編輯: a5378623 (123.192.247.239), 09/24/2014 18:08:56
推 tschia: 沒錯啦 是私人就沒事 就像幕僚也要偽裝成私人 09/24 18:10
→ pz5202: ====> 拜託年輕人出來投柯P,別讓柯P成為「阿扁No.2」! 09/24 18:13
推 Qinsect: 你願意在你房間裝三隻webcam24小時實況轉播?不願意你就 09/24 18:19
→ Qinsect: 涉嫌藏匿犯罪工具 09/24 18:19
→ sharkimage: "目的也非為了舉發賄選" << 09/24 18:21
噓 kraven: 你好可憐,你會希望政府天天監聽你的一舉一動嗎 09/24 19:33
噓 ckWade: 你想表達什麼可以直接明說 09/25 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