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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RmXZ 臉書連結 可轉八卦 【到底是誰做賊喊抓賊】 因為看到蔡委員發的這篇文太令我生氣了,根據他貼文的意思是,兩位民眾趴在他擋風玻璃 上,因為構成強制罪,所以把車開走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真的是這樣嗎? 一、新聞怎麼說 根據蔡委員所引用的新聞(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017/115630.htm),是出 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事實大概是甲乙二人發生爭吵,甲 要駕車離開時,乙衝出至甲所駕自小客車前方欲加攔堵,甲因而閃避不及撞及乙,乙因而趴 附於引擎蓋上,甲仍繼續向前行駛致乙摔落下身癱瘓。 二、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認為,甲是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乙趴在甲的引擎蓋上是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甲開車離開是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乙的強制行為)為了防衛自己的權利所為,而成立正 當防衛,因此甲無罪。看到這裡不覺得蔡委員講的都對?你真的那麼天真? 繼續看下去,法院的理由是「被告係以維持原速之方式離開現場,而無疾駛急煞或左右偏甩 之危險駕駛行為,其防衛權利之手段亦未超越必要之程度,依刑法第23條前段之規定,其行 為應屬不罰。」有看到嗎?重點是,法院認為,防衛手段必須要沒有超越必要的程度啊!這 個案子的當事人沒有危險駕駛的行為,而且他的車子也才移動一百公尺(證人OOO於偵訊 時證稱:「被告之車輛距離其車輛約100 公尺」),過程也才兩三秒(行車紀錄器勘查筆錄 亦記 載:「被告係於畫面時間3 分27秒許自路邊起駛,被害人則於 畫面時間3 分29秒許摔落地 面」),車速也不到20公里(被告當時之時速約為12至18公里之 間)所以沒有踰越正當防 衛的必要程度啊!!! 三、我們來看看當時的影片怎麼說 根據當時的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t5NmOICuR8)可以看得出來有加速
的情況,而且趴在引擎蓋上的當事人也說:「但車子依然往前衝,到林森南路時還闖紅燈, 也違規左轉,警察看到要把車子攔下來,車也沒有停」,可以看得出來,蔡委員的車是加速 的,最後還違規左轉,根本就是危險駕駛的行為,縱使民眾構成強制罪,開車加速也根本就 超越了防衛的必要手段! X,這真的是太扯了!我想,他應該是沒有調判決出來看吧?畢竟志工應該都忙著跟粉絲_ _(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25/367053/),應 該沒時間上網找判決吧!X!我都不想說可能構成殺人未遂,對阿,照他說的,法律是真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74.4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490924.A.A02.html
r30385:港湖最愛 04/26 13:43
ssaw5166:他本來就胡扯正當防衛啊 04/26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