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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ZDmO 首先必須就警方的發言表達一些意見。 我國不是雙偵查主體,所以警方的發言僅是官方某單位對於一個社會現象或 事實的發言(意見表達),縱或因為將來可能會成為被交辦調查的單位, 這種發言有點不妥,但是並不違法(反之,交辦後,則會有很大的問題)。 其次針對發言內容。緊急避難不是刑法的專門用語,民法上也有。 不過,緊急避難是為了躲避危難而為之最後手段,需符合嚴格的法益衡量要求。 與此案,立委與其司機是為了躲避白色休旅車的追逐,而違規駕駛, 除閃過路邊警察的制止外,並讓趴伏車頭的人的生命陷入危險。 更何況,該白色休旅車的行徑是個合法的行為(制止現行犯的行為)。 再怎麼看都無法用緊急避難的規定免除責任。 如果肯認這種警方見解的話,往後所有現行犯都可以無視交通法規橫衝直撞, 以閃躲警方或民眾的追逐,且不用顧慮任何行政罰了。 最後針對「沒有緊急剎車以及甩尾就沒有做出具有致命危險行為」的見解, 我認為警察僅是留意到行為人部份行為的危險性而已, 該行為還有速度、逆向違規等情節,另有車陣這個行為時情境 (掉下來後,不僅是有頭部撞擊馬路的危險而已, 還有被逆向車道的車輛碾過的死亡危險。) 這些要素加起來,還說沒有致命的危險的話,我真要懷疑這位警官是不是恐龍了。 最後的最後,姑不論司機的殺人間接故意,僅就立委教唆殺人的故意而言, 該名立委可以主張一開始僅是說了開車一語而已,不料司機擅自作出上開的危險舉動, 自己也在車上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 此際,當然不能被任何證據證明,在司機為危險行為時, 自己在車上仍舊繼續喊開快一點等等,不然以上辯詞將會無效。 最後的最後的最後。如果車頭的趴車哥有受傷的話, 立委與司機到底要如何解套的疑問必須解決。 如果我是他們的話,我會主張,不是肇事逃逸,而是肇事中繼續開車; 此外,那個警員看起來就很弱,無法抵擋白色休旅車母女以及下車後的趴車哥的攻擊, 所以繼續尋求可靠的支援,並無逃逸的故意。 當然,配合這個證詞,必須主張繼續開車的行為是誤想緊急避難。 以上給警方、某藍委(不是闌尾哦,也不是發炎中的闌尾哦)參考。 核心的關鍵點是將所有責任推給司機一事。 --------------------------- 台北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說,此符合緊急避難原則,不會開出任何罰單。 聽到這到這個真的很心寒,看了影片後真的太離譜了,對警察形象整個破滅。 我是住在台北中山區,對警察對肇事者的行為舉止差別待遇,實在看不下去。 看之後檢察官如何偵辦,不然就上街抗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14.5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575242.A.7D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