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ublicAffai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design0606 (飛)》之銘言: : ※ 引述《yahootony (AT(憤青ing))》之銘言: : : 看到一則新聞說「美國最高法院決議警方在搜索嫌犯的手機時,必須持有搜索票」,不得 : : 不說一下昨天的一個狀況,實在讓人憤怒: : : 昨天烏來行動之後,午夜召開的偵查庭中,某位檢察官在庭訊一開始就要求我們的某位成 : : 員繳出手機,甚至當庭親自滑手機,檢視我們成員手機內的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之後隨 : : 即表示要扣押,經過折衝之後才改為要求我們成員日後提供螢幕截圖。 : : 另外一位夥伴的手機更是直接被扣押作為證物,只因為他在現場負責攝影、蒐證等自我保 : : 護的動作。以上程序完全沒有妥善的「搜索票」等程序,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在沒有 : : 明確的證據佐證手機是犯罪工具之前,到底有什麼權力可以直接檢視甚至是扣押我們夥伴 : : 的手機? : : 這樣日後檢察官是否可以隨便用一些理由,就輕易地沒收、扣押、檢視人民的一切通訊工 : : 具?當前的臺灣法律或許確實賦予檢察官這種權力,但我們必須問:這種可能無限擴張的 : : 權力,是否果真正當?它難道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國家暴力嗎? : :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posts/818410921504606 : 為何不行 : 刑訴法130 131條不就賦予檢察官 檢事官 司法警察逕行搜索的權利 : 這法條不是因為你魏先生被捕後才修改的 : 是一直都在那裡 : 都被捕召開偵查庭了 : 還在那邊說檢察官沒權力 : 如果有疑問 大可以請義務律師告那位檢察官妨害秘密罪 : 不用在那邊國家暴力云云 以下純就搜索扣押之法律面討論。 原則上依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以有票搜索為原則,無票搜索為例外, 所以如果單純要對嫌疑人之手機內容進行搜索的話,是需要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 票沒錯,回文者提到刑訴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主要是為了保護執法人員而設, 目的在排除嫌疑人身上可能有危險物品,故縱以此條附帶搜索嫌疑人之隨身物品 ,例如手機,在確認非危險物品之後,理論上是無法以此條要求嫌疑人開啟手機 供執法人員檢視。 不過以本件情形,假設檢察官認為手機內之通聯訊息足以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 似可引用同法第131條第2項為緊急搜索,即可檢視手機內容,如認為可作為證據 ,進而依同法第134條扣押之。 只是刑訴法雖賦予檢察官為緊急搜索之權力,也規定了法院有事後審查的權力, 即檢察官於緊急搜索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法院決定此緊急搜索是否應准許 ,這邊就是可以注意的部份,如果不幸被起訴,閱卷時發現檢察官沒做此項陳報 的動作,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將手機通聯訊息排除於證據之外。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0.2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3887158.A.5C0.html
HenryTudor:給你 16分 06/28 00:40
man790810:差不多是這樣 你這學期過了 06/28 00:41
scent15:狗娘養的暴民 06/28 00:44
CP543:可惜你知我知 實務上警察根本不理你 06/28 01:02
iamchyun:你只是理論而已 實際上不懂國民黨開的法院 為了你好 換跑 06/28 01:04
iamchyun:道吧 06/28 01:04
cccwei:這樣都能噓,難怪500看不上眼。 ......因為只領香蕉 06/28 01:24
joeyptt:表示檢察官目前都是合法的執行,一堆跳針的鄉民看不懂 06/28 01:48
joeyptt:而排不排除是之後的事,正常陳報,不排除的機率也很高 06/28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