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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hootony (AT(憤青ing))》之銘言: : 看到一則新聞說「美國最高法院決議警方在搜索嫌犯的手機時,必須持有搜索票」,不得 : 不說一下昨天的一個狀況,實在讓人憤怒: : 昨天烏來行動之後,午夜召開的偵查庭中,某位檢察官在庭訊一開始就要求我們的某位成 : 員繳出手機,甚至當庭親自滑手機,檢視我們成員手機內的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之後隨 : 即表示要扣押,經過折衝之後才改為要求我們成員日後提供螢幕截圖。 : 另外一位夥伴的手機更是直接被扣押作為證物,只因為他在現場負責攝影、蒐證等自我保 : 護的動作。以上程序完全沒有妥善的「搜索票」等程序,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在沒有 : 明確的證據佐證手機是犯罪工具之前,到底有什麼權力可以直接檢視甚至是扣押我們夥伴 : 的手機? : 這樣日後檢察官是否可以隨便用一些理由,就輕易地沒收、扣押、檢視人民的一切通訊工 : 具?當前的臺灣法律或許確實賦予檢察官這種權力,但我們必須問:這種可能無限擴張的 : 權力,是否果真正當?它難道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國家暴力嗎? :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posts/818410921504606 為何不行 刑訴法130 131條不就賦予檢察官 檢事官 司法警察逕行搜索的權利 這法條不是因為你魏先生被捕後才修改的 是一直都在那裡 都被捕召開偵查庭了 還在那邊說檢察官沒權力 如果有疑問 大可以請義務律師告那位檢察官妨害秘密罪 不用在那邊國家暴力云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30.1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3883043.A.607.html
yushiung: 06/27 23:31
photopower:我比較好奇張所到之處每戶一到五樓都掛國旗警察會怎樣 06/27 23:31
Anfauglir: 06/27 23:32
opball:好了300+100 06/27 23:32
你可以證明我是黨工的話 我給你30000+10000 ※ 編輯: design0606 (114.34.30.193), 06/27/2014 23:32:48
kinda:原PO 請你文章最後 再多看兩次 06/27 23:32
pophitjazz:補血....XD 06/27 23:34
s81048112:手機不是犯罪工具不能扣押 加油好嗎 頗喝 06/27 23:35
第一百三十條 (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之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 ,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 ^^^^^^^^^^^^^^ 之處所。 你也必須加油
leowesley:花果山吱吱會叫你下去領五百 06/27 23:37
※ 編輯: design0606 (114.34.30.193), 06/27/2014 23:37:40
homerunball:那我考上檢察官以後可以搜索正妹的小褲褲嗎 06/27 23:37
s81048112:自己都說是偵查庭 唉唉 06/27 23:37
s81048112:有說扣押嗎 頗喝 06/27 23:38
s81048112:加油好嗎 你的法條有說扣押嗎 06/27 23:38
s81048112:只有搜索 但是不能打開看裡面的內容 要經過本人同意 06/27 23:38
irbbb:暴民只會先犯法 再來吠國家暴力 司法不公 你不知道嗎 06/27 23:38
FrankChaung:妳知道130的立法目的適用限制嗎? 06/27 23:39
s81048112:更何況你都說偵查庭了 請問是逮捕?拘提?羈押? 頗喝 06/27 23:40
jame2408:人家說這條無限上綱會侵害隱私!提出認為要改 06/27 23:40
s81048112:乾脆說 可以直接掰開肛門檢查違禁品好了 06/27 23:41
cccwei:s81048112請你把刑訴第137條大聲念出來 加油好嗎? 06/27 23:42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 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我幫他貼了
jame2408:你跳針說有法條!文不對題 06/27 23:42
※ 編輯: design0606 (114.34.30.193), 06/27/2014 23:43:17
cccwei:有爭議的只是適用130的即時性,不過實務上大多... 呵呵 06/27 23:44
s81048112:所以手機是犯罪工具? 可以任意扣押? 06/27 23:44
是不是犯罪工具 不是你我說的算
Re12345:手機當然可以交出去但沒有告知解鎖密碼的義務 06/27 23:45
※ 編輯: design0606 (114.34.30.193), 06/27/2014 23:46:00
cjepj:憑什麼認定手機是"應扣押之物" 06/27 23:46
證據保留啊 既然他臉書說 是錄影用來自保 那證據保留有疑問嗎? ※ 編輯: design0606 (114.34.30.193), 06/27/2014 23:48:53
cccwei:阿就刑訴就122條啊... 連統神鍵盤都可以扣押了不是? 06/27 23:46
homerunball: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 06/27 23:48
whalecell:顆顆 06/27 23:49
s81048112: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所以要先有搜索票阿 06/27 23:49
131-3 謝謝 ※ 編輯: design0606 (114.34.30.193), 06/27/2014 23:50:38
cccwei:重點不在那邊吧.. 重點是執行搜索時.. 他依130條幹嘛要票? 06/27 23:50
abe10:慘惹 你要被檢舉了 罪名:質疑學運英雄 挑釁 引戰學生 06/27 23:51
s81048112: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06/27 23:51
s81048112:"本人同意" 06/27 23:51
design0606:那130 131你跳過不看? 06/27 23:52
isacjvdov:難得有頭腦清楚的人 06/27 23:54
s81048112:130=>逮捕?拘提?羈押? 偵查庭耶 06/27 23:54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編輯: design0606 (114.34.30.193), 06/27/2014 23:56:05
design0606:難道你認為偵查庭不是偵查中嗎? 06/27 23:57
jiern:別跟有學生證的人講法律 只是在浪費你的時間 06/28 00:01
kissu5566:違法就要抓去關 06/28 00:32
scarrony:有學生證的都自己寫法律 06/28 00:44
chi0425:不要以為把公民兩個字掛在嘴邊就像吃了無敵星星... 06/28 00:49
joeyptt:八卦版充滿著DPP黨工,卻沒幾個唸過法律,真的快笑翻了 06/28 01:46
Abbm:顆顆 06/28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