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lencedance:公民副本好多...已po到FB!! 07/08 15:38
推 Miule:先前在服貿板和本版都有討論過這件事情 07/08 15:39
→ jeneaqa1:推 07/08 15:39
→ Miule:給雇主權力合法侵占受雇者的業外創作根本離譜 07/08 15:40
推 metra:終於來了啊(扶額 07/08 15:41
→ Miule:非營利使用的部分,我認為應該非告訴乃論化,把設定使用條件 07/08 15:42
→ Miule:的權限還給作者,而不是由政府越權替作者決定限制或開放 07/08 15:43
推 kanjiya:打壓個人權利 07/08 15:43
→ bluebrown:有看原條文和修正原因嗎?我不覺得你提的地方有什麼問題 07/08 15:45
→ bluebrown:雖然從修正原因來看,乙案不修正也沒差,反正雇主都會訂 07/08 15:47
→ bluebrown:契約要求著作人歸雇主 07/08 15:48
→ Miule:這個條文的問題是,和雇主資源無關的下班時間的創作也能拿走 07/08 15:48
→ bluebrown:但這個改變如果從業人沒注意到會是很大問題就是了 07/08 15:49
→ Miule:八卦那邊還在扯上班時間受雇主所託製作的作品 07/08 15:49
→ ilovesongyy:感謝分享,大家加油,副本坦不完 07/08 15:51
→ bluebrown:第十三條和雇主要求以外的自行創作的作品有什麼關係…? 07/08 15:51
→ bluebrown:有"於職務上完成"這句吧?那下班的創作哪能拿走 07/08 15:52
→ Miule:這是給人法律漏洞去凹,如果他的受雇型態不是定時上下班? 07/08 15:53
推 silencedance:應該是有語病存在吧 於職務上完成沒啥問題 07/08 15:53
→ silencedance:問題在於 誰來界定你創作的時候 是不是在執行職務中? 07/08 15:54
→ Miule:還有,這樣下去集體創作全都不能掛名,把個人成就完全抹殺 07/08 15:55
→ silencedance:老闆逮到機會就是壓榨勞工 這樣的條文太模糊 07/08 15:55
→ Miule:人格權是著作權的核心,創作根本意義的自我表現 07/08 15:56
推 akirakid:預計會去路過開直播, 希望聽過後能更理解此一議題影響 07/08 16:05
→ Miule:所謂的職務範圍內必須更明確的區分職內職外 07/08 16:09
→ Miule:例如上班時間內,直接接受業主委託的案件 07/08 16:10
→ Miule:而且這樣把人格權整碗端走,沒有區別財產權和人格權的條文 07/08 16:10
→ Miule:也和台灣本來採取柏恩公約的著作權法立法原則相斥 07/08 16:11
推 dian9:推 07/08 16:15
→ bluebrown:可是"職務上"完成本來就是原本的條文… 07/08 16:19
→ bluebrown:對乙案有疑慮的話,用甲案就是了,雖然我看不出來事先有 07/08 16:20
→ bluebrown:把契約定好會出什麼問題。也許有實務上的理由? 07/08 16:21
→ Miule:現行法公司想要取得著作人格權是必須約明的 07/08 16:26
→ Miule:當法令改為對公司有利時,會嚴重侵蝕作者的議價空間 07/08 16:26
→ Miule:對強勢者有利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07/08 16:28
→ Miule:我是更偏激的認為,絕對公平的法律實質上就是對弱者不利 07/08 16:28
→ Miule:法律就是要對弱者有利才能達成真正的平衡 07/08 16:29
推 jetalpha:現在才看到,高調! 07/09 11:07
推 akirakid:沃草會在Livehouse.in開台直播,可以看沃草台 07/09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