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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eee (阿比)》之銘言: : 蘋果即時 : PTT嗆人奧客、死魯蛇 12鄉民不起訴 : 2014年07月03日20:02 : 新北市游姓男子去年5月在PTT八卦版PO文,敘述自己曾在麥當勞遇到服務態度不好的店員 : ,卻引來鄉民群起圍攻,留言嗆他「奧客」、「死魯蛇」,游男憤而控告12名留言鄉民涉 : 嫌公然侮辱等罪嫌。但新北地檢署認為游男以帳號發文,無法讓瀏覽者推敲、連結出他的 : 真實身分,今天對挨告鄉民做出不起訴處分。 : 不起訴處分指出,有網友在PTT八卦版PO上一篇新聞報導「遭客訴暴怒!秀泰影城員工摔 : 客手機」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游男去年5月25日晚間上網回文,敘述自己曾經去麥當勞買 : 蛋捲冰淇淋時,也遇到店員服務態度不好,竟然將發票放在桌上,而不是放在他的手上。 : 這篇回文引發鄉民回響,幾乎都是噓文留言嗆他,更有鄉民直白嗆「奧客」、「不然要把 : 發票塞到你屁眼喔」、「刁民,自以為是」、「買個蛋捲冰就想當大爺」、「是不是想摸 : 正妹的手被打槍,腦(應為惱)羞崩潰啊」、「死魯蛇,你玻璃娃娃內心這脆弱、腦殘有 : 要醫嗎」等語,游男一怒之下控告12名鄉民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不過挨告的鄉民 : 均供稱不認識原PO,只是針對消費經驗、服務態度發表評論,沒有要辱罵原PO的意思。 : 檢方認為,游男以帳號PO文,沒有提及自己個資,鄉民們也無法看到帳號就能推敲、連結 : 游男本人真實身分,因此游男名譽應無受損,也沒有遭社會貶損評價的可能。檢方並指, : 游男在公眾網路發文,本可預期文章可能遭到網友負面甚至激烈回應,而縱使鄉民留言文 : 字尖酸刻薄,仍應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因此將12鄉民不起訴。(游仁汶/新北 : 報導) : http://ppt.cc/0i9~ : 五樓釣魚! 其實這樣判也不知道是好是壞 好的是 可以防止人釣魚 壞的是 會讓那些嘴巴沒口德的 又更沒口德了... 其實這告的成 但要請律師就是.. 因為就有人告成功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88.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4391833.A.BD5.html
BD1983:統神表示: 07/03 20:51
jimmy8343:沒口德不犯法 私信罵人再難聽也沒刑責 07/03 20:52
私信有刑責 有告成功的案例 妨害名譽
b2202761:不是這麼簡單 他不起訴理由是他名稱跟現實無法做連結 07/03 20:52
是阿 如果他今天在那篇文中 附上自己照片 這樣就鐵定告的成了..XD
jimmy8343:刑法保障的是名譽 07/03 20:52
taso5566:可以告民事 07/03 20:53
b2202761:而且公然侮辱其實沒啥明確規範 [自由心證偏大] 07/03 20:53
b2202761:如果改天你碰到認定算侮辱的檢察官 你要怎辦? 07/03 20:53
可是我看了好多判決 幾乎都是不起訴...可能法官也想省麻煩..
b2202761:無法否認 公然侮辱這條法律 自由心證太大了 07/03 20:54
※ 編輯: wusnnin (59.115.88.9), 07/03/2014 20:55:26
b2202761:公然侮辱也沒這麼好告 起訴的很少 07/03 20:55
jimmy8343:拿出來看吧 假如當事人私下對罵我真的不知道算公然侮辱 07/03 20:55
b2202761:私下對罵不算公然侮辱 公然是要有第三者可以看到才算 07/03 20:55
steve1121:想釣魚 爆真實身份先 這裡很少有人敢這麼做的 07/03 20:55
幹嘛噓我- - ※ 編輯: wusnnin (59.115.88.9), 07/03/2014 20:56:12
doris202:概念式連結 07/03 20:56
season002:私信被告起訴 我猜是誹謗 不可能是公然侮辱 07/03 20:56
steve1121:很沒有誠意 po一篇幾個字 就想純聊天似的 07/03 20:57
goodevening:真的要有心告就自訴,不然就民事訴訟 07/03 20:57
jimmy8343:那也要是跟第三人說才算是誹謗 當事人互相也不構成吧 07/03 20:58
taso5566:基本上推文無法判定是針對特定人 07/03 20:58
man790810:耶我可以釣魚 07/03 20:59
jay111101:誹謗也要有第三者看到~~公然汙辱罪章是社會法益 07/03 20:59
taso5566:除非推文有指定某個id,才會構成公然侮辱 07/03 20:59
jay111101:我真不懂私信為何有刑責,有大大可以開示嗎??? 07/03 20:59
b2202761:http://0rz.tw/SB7C3 07/03 21:00
b2202761:民法》的名譽權受侵害,與《刑法》誹謗罪不盡相同 07/03 21:01
b2202761:刑法告不成的 其實 民法上有可能告成功 07/03 21:01
BRANFORD:私信 沒有給不特定多數看到 可以妨害名譽? 貼個例子瞧瞧? 07/03 21:02
eva19452002:如果有人私信罵我,我刻意公開給大家看,告的成功嗎? 07/03 21:05
jay111101:被害人的行為要算在行為人頭上???樓上你沒搞錯吧.... 07/03 21:06
bestbadman:喔 07/03 21:08
nonocom:哈哈哈 沒錢請律師還想當告人 難怪被當訟棍 07/03 21:17
nonocom:更何況還有自由心證 是不是釣魚來的 檢查官又不是白痴 07/03 21:18
nonocom:甚至你過不過的了幫你做筆錄警察的那關都還是未知數呢 07/03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