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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自「公民參與國是邊緣人聯盟」的聲明 http://ppt.cc/X4tT 【就洪崇晏今日被司法警察逕行拘提之事件回應】 由於目前資訊混亂,無從百分之百確認是否警察未出示拘票,但卻可以確定檢察官確實未經傳喚,警察及拘提洪崇晏,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此先讓大家釐清法律問題。 以下為邊緣管理員的話: 退步而言之,假設警方今持有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並且也於拘提當時出示拘票以及證件,確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警察可以在其通知犯罪嫌疑人而未到場的狀況下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然而該條文早就為刑事法學者所詬病。蓋何以沒有法律上傳喚效力之警察通知,可以逕行躍過檢察官的傳喚直接由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如此似無異於賦予司法警察傳喚、拘提之權限,尚難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再者,若係真認為未經檢察官傳喚,警察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跳過檢察官的傳喚而拘提犯罪嫌疑人,至少也應該要符合同法第76條之逕行拘提要件,否則難謂手段並無瑕疵與違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之拘提係指: 1. 應先聲請檢察官核發傳票,再傳不到時才可核發拘票。 2. 抑或是應符合同法第76條逕行拘提之要件,始可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基於刑事訴訟法第八章第75條所謂「抗傳則拘」原則,我們在此嚴正聲明不容許警察以此等違憲之虞手段任意限制人身自由,也在此呼籲檢察官能夠秉持著法律人的良心貫徹先傳喚後拘提,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發揮「司法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之神聖意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30.1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9288115.A.BF0.html
APUDOOR:這裡是八卦板 05/05 19:09
APUDOOR:合法發通知不理 被拘提很正常 怪誰 05/05 19:10
mirza:張釋之執法,廷尉當事也,檢自己因果自己負責 05/05 19:11
ninoever:黨工唸唸法律好嗎? 05/05 19:12
billybbb:推 05/05 19:12
keltt:黨工真的是無所不在,常常在搶沙發坐 05/05 19:13
zoo1989z:他們跟馬英九念半套而已 05/05 19:13
Rinehot:到時候不要自己被整再來該該叫 05/05 19:13
PePePeace:在某些垃圾眼裡 最好連拘提都不用 直接槍斃最好 05/05 19:14
blackone979:到案說明通知並非地檢署傳票 有人連字都看不懂 05/05 19:15
yuuirain:推 05/05 19:16
galbt:分析那麼多有什麼用...有什麼幫助嗎! 05/05 19:16
rocksoul:推 05/05 19:16
ninoever:讓黨工了解法律阿 05/05 19:19
ninoever:現在黨工都連噓就是了 05/05 19:21
taimu: 05/05 19:22
※ 編輯: wudodowu (123.192.230.119), 05/05/2014 19:29:36 ※ 編輯: wudodowu (123.192.230.119), 05/05/2014 19:31:01
lwjw:未修法以前垢病再多也沒用 05/05 19:35
mpppppp: 05/05 19:35
whaleegg:分析這麼多好像沒辦法救出洪崇晏吧 05/05 19:49
whaleegg:叫律師發聲明啊…被拘提沒啥好反駁的 05/05 19:51
ninoever:黨工吃飽了呀 05/05 19:52
onlylovehina:支持黨工在職進修 05/05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