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用比較簡單的方法確定刑事案件被告的處理流程
通知(警察局) --> 傳喚(檢察官) --> 拘提(檢察官) --> 通緝
*通知沒有強制力
*傳喚有強制力,要送到戶籍地址
*傳喚再不來檢察官就會要求拘提
今天的案件是
1. 洪不想去警察局做筆錄,他要直接找檢察官說清楚
2. 警察有通知,洪不理會
所以關鍵
1. 檢察官有傳喚過嗎?
2. 洪已經表明要去地檢署說明,就算檢察官真的有傳喚,這麼快發出拘票,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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