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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用比較簡單的方法確定刑事案件被告的處理流程 通知(警察局) --> 傳喚(檢察官) --> 拘提(檢察官) --> 通緝 *通知沒有強制力 *傳喚有強制力,要送到戶籍地址 *傳喚再不來檢察官就會要求拘提 今天的案件是 1. 洪不想去警察局做筆錄,他要直接找檢察官說清楚 2. 警察有通知,洪不理會 所以關鍵 1. 檢察官有傳喚過嗎? 2. 洪已經表明要去地檢署說明,就算檢察官真的有傳喚,這麼快發出拘票,合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4.247.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9292963.A.7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