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shan (軒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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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時間Wed Apr 30 22:39:21 2014
我很好奇原文中的仁兄 是哪裡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
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另外補充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釋字第 5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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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細節就煩請鄉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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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atrickPipi:這邊也有黨工好可怕 04/30 22:44
推 qazpo:戒嚴了嗎 04/3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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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b32110:我記得毫無來由的話可以拒絕不是? 04/30 22:51
→ timshan:當然可以 因為只要不符合第六條 可以直接拒絕警察的要求 04/30 22:52
推 pkyosx:難不成要申請黨證嗎 04/30 22:56
推 KAOKAOKAO:...... 04/30 23:02
推 DRIariel: 04/30 23:08
→ koxinga:是可以拒絕的 04/30 23:11
→ nomorepipe:記得以前有案例 被禁治產男被要求出示證件 未出示就被 04/30 23:31
→ caselook:警察臨檢是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裁量權,至於裁量有無過當,判 04/30 23:32
→ nomorepipe:銬走 然後後來法官判警察負賠償責任 04/30 23:32
→ caselook:斷的依據並不是當事人.更不是爬文的鄉民,而是行政訴願或 04/30 23:34
→ caselook:司法訴訟的受理機關. 04/30 23:34
推 lyu0001:單純路過可以拒絕警方要求出示證件 05/01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