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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原文中的仁兄 是哪裡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另外補充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釋字第 535 號 http://tinyurl.com/2pfn4w 其他細節就煩請鄉民補充 -- 公民議題相關書單 http://tinyurl.com/mxbdoo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68.2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868766.A.90E.html ※ 編輯: timshan (111.255.168.220), 04/30/2014 22:41:23
coffee777:高調! 04/30 22:42
xeriop09449:高調 04/30 22:44
PatrickPipi:這邊也有黨工好可怕 04/30 22:44
qazpo:戒嚴了嗎 04/30 22:45
Imbufo:高! 04/30 22:47
ab32110:我記得毫無來由的話可以拒絕不是? 04/30 22:51
timshan:當然可以 因為只要不符合第六條 可以直接拒絕警察的要求 04/30 22:52
pkyosx:難不成要申請黨證嗎 04/30 22:56
KAOKAOKAO:...... 04/30 23:02
DRIariel: 04/30 23:08
koxinga:是可以拒絕的 04/30 23:11
nomorepipe:記得以前有案例 被禁治產男被要求出示證件 未出示就被 04/30 23:31
caselook:警察臨檢是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裁量權,至於裁量有無過當,判 04/30 23:32
nomorepipe:銬走 然後後來法官判警察負賠償責任 04/30 23:32
caselook:斷的依據並不是當事人.更不是爬文的鄉民,而是行政訴願或 04/30 23:34
caselook:司法訴訟的受理機關. 04/30 23:34
lyu0001:單純路過可以拒絕警方要求出示證件 05/01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