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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qKsr4H
1.關於警察執行勤務
警察執勤的時候著制服的警察必須配戴臂章(上面有編號),刑警著便衣必須出示證件,
並必須向人民表明身分,執勤事由,依據法律第幾條第幾款,
不得以任何方式遮蓋可以讓人民確認身分的證件/臂章。
依據法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2.關於查驗身分
警察只有在公開場合以及合法進入的場所可以查驗身分證,
如果確定你在的地方沒有立即的危險,你也沒有明確違法或即將違法事由,也不是管制區,
你可以拒絕出示身分證僅提供基本個人資料(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
他如果堅持你可以讓他把你「請」回警局,他必須要在攔下你的 3 小時內放人。
而且盤查不得搜索視線不可及的地方,或搜身。
臨檢請他一定要填寫臨檢紀錄單,如果他不願意,直接記下編號現場打 110 報案。
依據法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七條,內文太多我懶得打請自己查。
3.關於管束
警察只有在你危害他人或自己人身安全,
有暴行或鬥毆行為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時候可以逕行管束,
執行時必須宣告是由(非逮捕),而且僅有在攻擊警察,
反抗管束或自殺的時候可以使用警銬或戒具。
管束應該即時交由家屬或其他關係人(律師),最長不得超過 24 小時
依據法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二十條,內文一樣太多自己查。
4.關於逮捕
警察進行逮捕的時候必須符合著裝規定,必須明確宣告依據法律第幾條第幾款進行逮捕,
被逮捕後可以要求逮捕通知,除非刑度不超過一年的輕罪,
警察不能逕行放人(違反刑法第 162 條縱放人犯罪),
宣告逮捕罪名之後若有更動必須再次宣告,
兩次宣告罪刑事由差異太大或根本找不到法條控告
你就可能觸犯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所以宣告逮捕的事由, 以及宣告逮捕跟宣告管束的差異很大),
逮捕的人犯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受傷可以請求醫療救護
(法律以及醫療皆不得耽誤,視情況可以依據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責),
被偵訊的時候可以要求警方提出證物/證詞以佐證逮捕事由,
宣告逮捕開始 24 小時內必須移送,或是放人,你可以拒絕夜間偵訊。
以上是關於在現場的一些法律知識,只有公訴罪的現行犯或被追呼為現行犯,
身上有犯罪痕跡或持有凶器的準現行犯可以進行逮捕,當然如果他有拘票就可以拘提你。
警察必須主動表明身分是很重要的,被逮捕的時候的錄影是很重要的,
宣告的事由也是很重要的
(必須明確說條,項,款,以下會加註常見的罪名
你就知道只說犯公共危險罪或妨礙公務罪是沒用的)。
常見的有公共危險,妨礙公務,妨礙自由跟毀損
公共危險 - 刑法第 173-194 條,將近 40 條條不一樣。
妨礙公務 - 刑法第 135-141 條,辱罵公務人員算在內。
妨礙自由 - 刑法第 296-308 條
毀棄損壞 - 刑法第 352-357 條
這邊附上一個網站給大家自己查閱法律條文: http://laws.mywoo.com/3/8/4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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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本人適用通用公共不枉死聲明 GPNUDD v1.0 http://i.imgur.com/i5e62nT.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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