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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 422 逮捕行為很可能觸犯刑法第 125 條濫用職權逮捕罪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posts/740665315978908 **本文內容由錢建榮法官所撰寫,徵得其同意後發出。 題目為本團體另加。感謝錢法官重要即時的精闢論述。 當警察"逮捕"了人,該人不是通緝犯就是現行犯,否則就構成違法逮捕。 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告知刑訴 95 條的權利,包括罪名及選任律師權。 講不出罪名就是違法逮補,因為沒有罪名如何認定犯罪嫌疑及逮捕門檻? 當被逮捕者要求選任律師時,就應該停止任何訊問等作為,讓被逮捕者得選任律師。 更別說被逮捕者還有聲請提審權,要求立即見法官。 當嫌犯的律師就在不遠處,例如拒馬外, 警察或檢察官卻不讓律師前往扶助與交通蹉商,又違反刑訴 34 條。 也違反 ICCPR 第 14 條。 當律師可以到場,檢警卻拒絕律師時,此後的逮捕行為,我認為就轉變為違法逮捕, 逮捕之檢警應即觸犯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濫用職權逮捕罪。 (對不起,這時換檢警變現行犯,現行犯人人得逮捕之) 最後,檢警可千萬別以身試法,人家可是有 400 人律師團實力的。 註:ICCPR 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我國由於兩公約施行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而擁有國內法的效力, 警察自然必須加以遵守。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232032.A.16D.html
unaup:push 04/23 14:15
hmsmj4552:看電視就知道 鴿子合法? 04/23 14:21
stacy62123:推 04/23 14:50
stacy62123:. 04/23 14:50
gomau:推! 04/23 15:32
makiasa:鴿子們越來越扯了 04/23 15:46
SEIRYO:檢警變現行犯 那可以逮捕方分局長嗎? 04/23 16:03
giraffer9:警察國家 04/23 16:09
tracy313:是在向蓋世太保看齊嗎 04/2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