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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eedWang ()》之銘言: : 簡單的邏輯問題 一般的死刑犯的司法救濟制度 : 一般就釋憲 非常上訴之類 民間審判非軍事審判 : 為了避免冤案 有很多司法救濟制度可用 : 這些廢死聯盟應該都比一般鄉民清楚 也很會"利用" : 如果這兩個傢伙的案子真的很有問題的話 : 為什麼廢死沒有像 鄭性澤 邱和順 鍾德樹(已打掉)之類的 : 不停搗亂 把事情鬧大 阻止死刑發生 : 而是在這兩個傢伙被打掉之後 再靠腰這是冤案 司法不公 : 鄉民戰廢死應該也有一大段時間 這應該不像是鄉民所認識的廢死吧 http://0rz.tw/Tw0vA (節錄部分作為回答) 苗博雅 【一通接不到的電話,兩封寄不出的信,兩條救不回的冤魂】 在所有的死囚中,杜氏兄弟寫信給我的頻率算是頗高。他們的死刑判決2012年才定讞,我 們2013年5月才開始通信。第一封來信,他們就說「本案件於91年7月8日曾由台南地方法 院做出無罪判決,實屬冤枉……」。他們積極喊冤,每次來信總是熱切地詢問,是否有平 反的機會。 在台灣,死刑冤案救援非常困難,而杜氏兄弟案,更是難上加難。因為案發地點在國外, 更荒謬的是,一個判決死刑的案件,所有的證物也都在國外。中國從未將所謂指向杜氏兄 弟的證物交給台灣,法院所掌握的,僅是幾張「證物的照片」。要找出所謂的新證據、不 在場證明,簡直難如登天。 杜氏兄弟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法院說,找不到這個人;他 們想傳喚製作鑑定報告的中國公安局人員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 定的台灣專家出庭;他們想將證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最後,最高法院拿出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把所有來自中國、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採為證據,杜氏兄弟死刑判 決確定(父親早已因病於獄中病逝)。 好不容易,我們在反黑箱服貿運動找到一個突破口,讓大眾注意到兩岸黑箱司法互助協議 的問題,讓杜氏兄弟平反之路露出微光。我們取得案件的卷宗,冤獄平反協會也正在研究 ,本案是否有提出再審、非常上訴、釋憲的可能性。 但,我們追不上馬政府殺人的速度。 這兩封信裡,我說,我們在反黑箱服貿運動宣講此案,也寫了文章,很多民眾都覺得法院 的判決很誇張;賴中強律師和成大李佳玟教授都寫了文章聲援,佳玟教授近期內也會在法 學雜誌上刊登文章;有立委關心兩岸黑箱司法互助的議題,正在安排開公聽會;我們將在 五月下旬舉辦座談會,找學者來談判決的問題。他們的律師也已經正式以書面向羅瑩雪部 長陳情,指出案件疑點,希望部長槍下留人。 我將信中提到的文章都印了一份,要寄給兩兄弟參考。 上次他們來信,提到4月30日要打電話到廢死。那是死囚在母親節的電話懇親機會。我猜 ,他們想用難得的懇親電話,討論如何平反,而我也打算在電話裡跟他們聊聊我們已經做 的、預備安排的行動。 但是我的信已經寄不出去,今天行事曆上「杜氏兄弟來電」也變成無盡的遺憾與諷刺。 昨天下午,杜氏兄弟的大哥看到死刑執行的新聞,記者又點名兩兄弟,心急地不停來電詢 問,是否有最新的消息。而我什麼承諾也給不了。最後一通電話不是我接到的,只聽同事 轉述杜大哥聽到消息後傷心欲絕,直問「做什麼努力都沒有用了嗎?」。這個政府,讓死 囚家屬只能看電視才知道親人即將死亡,要透過民間團體的確認才知道已經來不及。我想 ,堅信父親和兄弟無辜的杜大哥一定很不解,為何杜家會遇上如此絕望的滅門血案。 今天進辦公室,桌上躺著一封來自台南看守所的信。字跡一看,我就知道是杜氏兄弟。 信裡他們詳細說明了法院認定案發時間的行程;他們提供了許多資料,說立委開公聽會時 可以用;他們感謝幫忙的學者專家和民間社團;他們說希望可以冤獄平反成功。 信裡寫著「如果不是你們全心全意的幫忙,可能我們父子三人就冤枉死了。感恩!」 落款日期4月26日,死前三天。 對不起,我真的做得不夠、做得太少。 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4424-1/201404290416-1.aspx 廢死聯盟赴法務部抗議執行死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法務部今晚槍決戴文慶等5名死囚。廢死聯盟集結40人 晚間赴法務部前抗議政府執行死刑,並喊口號問部長羅瑩雪,「殺人的感覺好嗎?」 羅瑩雪昨天批准死刑執行令,法務部統一在今天晚間6時30分在台北、台中、台南、花蓮4 地刑場,槍決鄧國樑、劉炎國、杜明雄、杜明郎、戴文慶5名死刑犯。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晚間召集約40人在法務部前抗議,表示嚴厲譴責法務部在政府聲望跌落 谷底之際,選擇以執行死刑作為挽回民意的手段,已讓人看穿暴虐本質。 ---------------------------------------------------------------------- 你沒看到不表示他們沒有做。 不衝撞博版面聲音被掩蓋,衝撞了又被叫暴民,叫警察快來執行公務帶走他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80.6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861060.A.15C.html
Pony5566:不用跟沒大腦的賤蛆認真 04/30 20:31
a126sam01:啊我都不知道要跟9.2%說啥了= =a 04/30 20:34
a126sam01:不過還是推這篇~ 04/30 20:34
NovaDjokovic:法務部長比這樣做根本比杜氏兄弟更該死 04/30 20:34
jackchris:沒跟死刑犯朝夕相處過,根本容易被偽善欺騙。 04/30 20:38
態度,禮貌,小清新
eu3:人渣死好 廢死團跟本狗屁 04/30 20:40
我不想模糊焦點 檢察官起訴所用的主要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不認識的證人、沒見過的證物、無 從檢驗的鑑定書。強盜殺人一審判決無罪,從無罪到死刑。
eu3:快點把剩下定讞的殺一殺吧 04/30 20:42
a126sam01:eu3我等你的高見! 04/30 20:42
smalltwo:不認識的證人??為什麼證人要你認識?? 04/30 20:44
eu3:你講那麼多 為什麼那麼多法官還是要讓他死?有拿錢? 04/30 20:45
014不解釋
end81235:樓上,不認識是指法官不認識 04/30 20:45
end81235:喔,我不是說三個字元的那個 04/30 20:45
tenshoufly:法官要認識證人? 04/30 20:46
eu3:死有餘辜 …不過他們殺支那人罪可以原諒啦… 04/30 20:46
smalltwo:法官為什麼要認識證人?? 04/30 20:46
我無意在此宣稱杜氏兄弟百分之百是無辜的,畢竟廢死聯盟認定冤案的程序,比法院錯判 死刑的程序更加嚴謹。但審判中,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的瑕疵,有如刻在額頭一般清晰可 見,任何重視刑事審判程序正義的公民,都不應接受如此恣意的死刑判決。 你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你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找不到這個人;你想傳喚鑑定人 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定的台灣專家來法庭上讓你問;你想將證 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最後,法院拿出來自中國、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 採為證據,判你有罪。
tenshoufly:明明殺的大部分都台灣人..... 04/30 20:47
eu3:定讞的就快點殺要殺 有錯? 04/30 20:48
end81235:證人要出庭啊,又不是採證完就放置不理了… 04/30 20:48
a126sam01:野生的真暴民出現啦= = 04/30 20:48
smalltwo:證人要出庭跟是否要認識證人有何關係?? 04/30 20:49
smalltwo:更何況證人不用出庭的案件多著咧 04/30 20:49
滿意了? 你可以自己寫一篇 用你專業的法律觀點去跟文章的作者對話 一句一句這樣很煩
eu3:五條人命有幾個支那人啊 04/30 20:50
end81235:重大刑案中的關鍵證詞,這不用? 04/30 20:50
end81235:而且我告訴你證人不用出庭的情況有幾種,一是佐證(這個 04/30 20:52
smalltwo:原po..你知道這三個人跟兩案司法互助協議一點關係都沒有? 04/30 20:52
smalltwo:為什麼你要提一個完全不相干的協議拼命的提 04/30 20:53
end81235:有很多種情況),二是不採證(這是因為刑訴有相關規定) 04/30 20:53
end81235:三是高院審判又無重大必要。(基本上證據的認列會在一審 04/30 20:57
smalltwo:end...判決書上不就告訴你了理由了嗎? 04/30 21:00
惟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 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 ,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 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 編輯: AsakuRacing (175.180.80.61), 04/30/2014 21:03:29
smalltwo:http://0rz.tw/c3ywS 04/30 21:06
smalltwo:裡面有解釋證據效力和證人沒來的原因 04/30 21:07
end81235:判決書上面是直接把所有證據的證據力拉到最高啊,完全不 04/30 21:07
end81235:能質疑耶? 04/30 21:07
end81235:你這樣懂我的意思嗎?我其實比較關心證據為什麼不能重勘 04/30 21:08
smalltwo:拿不出可以說服法官的說法來證明證據沒有效力.就說完全 04/30 21:08
smalltwo:不能質疑??因為證據證人說明完全符合台灣的做法沒需要 04/30 21:09
end81235:他的理由就「政治現實」啊,但是上面的推文不就有說了可 04/30 21:09
end81235:以透過現在的科技做遠端嗎? 04/30 21:09
smalltwo:你直接說司法迫害不就好了XDDDD 04/30 21:09
end81235:不是,你沒有搞懂我的意思……法官認為不需要是法官主動 04/30 21:10
smalltwo:證人消失了沒法出庭就說證人做過的筆錄沒效.證據經證人 04/30 21:10
end81235:意思,但是當其他人提出的時候,法官為什麼要駁回? 04/30 21:10
smalltwo:確認相符不被允許不斷的重勘就說證據無效 04/30 21:11
end81235:我沒有說證據無效好不好,我只是堅持重勘的權利 04/30 21:11
smalltwo:看來人人都可以當律師打刑事案了.不斷的要求重勘傳證人 04/30 21:12
然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基會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 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第八點第一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 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 扣押等」。依此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既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 ,以作為司法上之用途,即有承認大陸公安機關調查所取得之證據,可依我國法律承認 其證據能力之意思。雖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非屬我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 然其係大陸地區政府依法任命而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依上述互助協議規定, 復有協助我方調查取證之義務,則大陸地區公安機關之偵查人員依其職權或基於上述互 助協議而為刑事上之調查取證,在地位與功能上實與我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依職權 調查證據無異。 靠邀 你還跟我說跟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無關? ※ 編輯: AsakuRacing (175.180.80.61), 04/30/2014 21:14:13
end81235:那個通常只要在一審做一次好不好…… 04/30 21:12
smalltwo:就可以勝訴XDD你可以堅持法官就不能駁回嘛?? 04/30 21:12
a126sam01:請問一審有嗎??? 04/30 21:13
end81235:現在就是一審他做不到啊,那高院也不接是怎樣? 04/30 21:13
best31403:小二,法官類推159-3,你覺得這樣OK嗎? 04/30 21:14
best31403:這是死刑欸,不是什麼小罪,這麼草率可以嗎? 04/30 21:15
smalltwo:原po你知道一審開庭是啥時候嘛...他後面只是用後法認定之 04/30 21:16
smalltwo:前取得的證據有其效力,不是在偵辦階段黑箱好嗎 04/30 21:16
是台灣警察偵辦的還是對岸公安偵辦的?
smalltwo:更不用說現在是證人傳喚不到.不是不讓傳喚證人 04/30 21:18
best31403:傳不到就等於沒有,很難理解嗎? 04/30 21:19
smalltwo:堅持要交叉詰問證人才算???ㄎㄎ 04/30 21:19
smalltwo:傳不到等於沒有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4/30 21:19
smalltwo:錯,證人曾經做過的證依然有效 04/30 21:20
best31403:小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75號判決,去看看吧 04/30 21:20
※ 編輯: AsakuRacing (175.180.80.61), 04/30/2014 21:21:10
best31403:159-3的偵查主體限定我國,大陸公安作得不算數 04/30 21:21
smalltwo:best31403..575最主要的癥結點在日方人員是找得到的 04/30 21:23
smalltwo:所以要求應該要請駐日代表機關請他們到庭陳述或視訊陳述 04/30 21:25
smalltwo:而現在你看到的這個案件.證人根本找不到.. 04/30 21:25
smalltwo:你有看到判決書不斷的強調證人所在不明嘛 04/30 21:27
best31403:你有看嗎?判決理由說基於客觀理由無法傳喚捏0.0 04/30 21:28
best31403:不就跟本案一樣,只有警詢筆錄 04/30 21:28
smalltwo:日本人明明就連絡得到好嗎..這個案子裡面的則是完全不見 04/30 21:29
best31403:啊判決書就寫客觀上無法傳喚,你不相信判決書嗎? 04/30 21:31
kimukao:謝謝原po, 很傷心 04/30 21:31
smalltwo:我懷疑你是否真的看了判決書...這分判決書針對你說的這塊 04/30 21:33
smalltwo:的說法是原判決書未能說明客觀條件也沒有剖析論為何不透 04/30 21:35
smalltwo:過駐日代表轉請日方人員到庭或視訊詰問,所以認定證據欠備 04/30 21:36
best31403:OK,我看錯,SORRY 04/30 21:37
smalltwo:而575質疑的這些.這個案件的判決書內都有說明原由 04/30 21:37
zerodsw:這麼說吧,大家覺得有罪的開了先例,以後就沒有無罪的了 04/30 21:39
smalltwo:問題是要質疑中國公安取證沒效力總得拿點東西出來呀.不是 04/30 21:42
best31403:這個案子只有說證人客觀上無法到庭作證就直接用159-3 04/30 21:43
smalltwo:用嘴巴說中國公安做的都不信.這樣要怎辦案呀.. 04/30 21:43
smalltwo:best我剛剛貼的連結你用"更三審三度囑託"關鍵字去找 04/30 21:44
smalltwo:下面的一大段就是在說明尋訪原證人的經過 04/30 21:45
best31403:那段就是在說客觀上要詰問證人有困難啊 04/30 21:48
best31403:102台上575就直接說外國人不適用159-3 04/30 21:49
best31403:你說的那個只是加強筆錄更沒有證據能力的理由 04/30 21:50
best31403:再說了,連毒品案件都這麼判了,各何況是殺人案件 04/30 21:50
best31403:法官要判一個人死刑,證據是要非常充分不是嗎? 04/30 21:51
best31403:很明顯外國公務員在實務上適用159-3有爭議 04/30 21:52
best31403:法官還全盤接受其證據能力,不是很弔詭嗎? 04/30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