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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的馬蘇會,關於公投法部分馬英九主要說了兩點: 一、2003年的「鳥籠公投法」是四黨共識 二、投票率不等於得票率 這兩點其實有在關注公投法制的朋友,應該都了解「真相」。 但既然仍有人在進行片面的解讀與散布, 那身為公爵(公覺,可以是公決,也能是公爵。我覺得這個簡稱很霸氣!)的一份子, 我們就有必要整理並破解之,方便其他民眾傳播。 ---------------------------------------------------------------------------- 一、2003年的「鳥籠公投法」是四黨共識 正確,但少說了一半。 2003年當年的狀況確實是四黨共識無誤,這部分另有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整理可參。 【監督國會】鳥籠公投誰搞的? http://www.ccw.org.tw/p/19864 公民投票法立法經過 http://ppt.cc/sw5m 公民投票法草案二讀版本對照及相關表決紀錄 http://ppt.cc/bQnc 0921107 05屆04期09次 行政院(主提案) 第24條:投票權人過1/2;同意人數過1/2;未過視為否決。 0921024 05屆04期07次 民進黨黨團(主提案) 第24條:投票權人過1/2;同意人數過1/2;未過視為否決。 0920923 05屆04期02次 台灣團結聯盟(主提案) 第11條:投票權人過1/2;同意人數過1/2;未過則屬無效。 0921031 05屆04期08次 國民黨黨團(主提案) ← 最後通過的版本 第32條:投票權人過1/2;同意人數過1/2:未過視為否決。 -- 但是!後半段的故事發生在2005年以及2008年,當時的行政院都有提案要求修法。 0941223 06屆02期16次 行政院(主提案)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dcec9cfcec5cdcac8d2cdc7cb 0970229 07屆01期02次 行政院(主提案)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ecfcdc8ccc5cbcbc8d2cbc8cb 第29條:同意票數過投票權人1/4(修憲、領土變更仍1/2)且大於不同意票;     未過則為不通過。 圖檔:http://ppt.cc/1FwE 在後來實證發現這部公投法是「不」公投法後 民進黨台聯黨(0951013,暫不附圖檔)都相繼有提出修法想改雙二分之一門檻。 也就是說,當初的版本雖然有共識,但後來並非沒有在民進黨執政的期間提出修法。 這世上沒有不用修正的法案,在野黨並非選擇性修法,在野黨也早有不同意見。 最後附上我之前寫過的整合整理:http://disp.cc/b/163-7ATM ---------------------------------------------------------------------------- 二、投票率不等於得票率 正確,但少說了一半。 投票率是有投票權人參與投票的比例。 得票率是被選舉人獲得的有效票比例。 二者確實不可混為一談,但是經過選舉技術操縱後,二者幾乎可以畫上等號。 因公投法設計了雙二分之一門檻,導致反對方只要「拒領公投票」即可使提案不通過。 國民黨電視文宣 - 全民拒領公投票 http://youtu.be/kNTnLeMyPLQ
當初設計時並未考量到台灣是個自由國家,投票率多在七成左右,非如北韓這類專制國 家近乎全員投票,也非如總統直選之前是透過國民大會代表進行投票。 所以若以七成五的投票率計算,只要反對方「拒領公投票」即可使提案不通過。 即使反對方只了占35%的比例,65%的贊成方中有75%民眾出席投票也只有48.75%!這點 導致「拒領公投票」成為一個極為有效的選舉技術,反對方也宣傳將之執行。 -- 讓我們來看看「拒領公投票」的實際操作成果。           投票率    同意票率   占全投票權人比例      第01案  45.17%    91.80%      41.47%      第02案  45.12%    92.05%      41.53%      第03案  26.34%    91.46%      24.09%      第04案  26.08%    58.17%      15.17%      第05案  35.82%    94.01%      33.67%      第06案  35.74%    87.27%      31.18% 同意票率與不同意票率的極大差距,再再顯示了「拒領公投票」是多麼的成功! 鼓勵選民「不要投票」的選舉策略,真是令人不得不讚嘆幾聲啊! 接著請記住 第02案 占全體投票權人比例 的「41.53%」這個數字。 因為他將在下頁的總統選舉紀錄再次印證這個選舉技術的成功與公民投票法的荒謬。 為閱讀方便,低於「41.53%」將上紅色,表示比不及格還要不及格       介於「41.53%至50%」將上紫色,表示比不及格好點,但仍不及格 -- (其實抓這樣的數據已很寬厚因為立委投票率更是慘不忍睹,看總統選舉紀錄就好)           投票率    得票率   占全投票權人比例      第09屆  76.04%    54.00%      41.06%      第10屆  82.69%    39.30%      32.49%               連宋:59.94%      49.56%      第11屆  80.28%    50.10%      40.22%      第12屆  76.33%    58.45%      44.61%      第13屆  74.38%    51.60%      38.38% 若能以「拒領公投票」的方式來檢驗總統勝選的正當性(低於五成無正當性) 也就是以單一候選人來看他占全投票權人的支持度。 即使把第10屆國民黨系分裂票數的加總來看也不過49.56%啊! 如此只要其他人「拒領總統票」就不可能當選,沒有一個是及格(過50%)的。 覺得很扯嗎? 別懷疑,我們的《公民投票法》就是那麼的荒謬! -- ╒══╕╒══╕ ╘╕╒╛│╒╕│ ▇▇▇▇▇▇▇▇ DON'T TOUCH MY INTERNET! ╒╛╘╕│╒═╛ ( ︶︿︶)_╭∩╮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20.11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403975.A.EB9.html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20.114), 04/25/2014 13:36:25
metra:推 感謝整理公投法的沿革 04/25 13:48
bigTAR:我覺得民進黨可以這麼說:民進黨過去同意這樣的公投法確實 04/25 13:59
bigTAR:是錯了,多年來也深刻反省,並努力要改變這個錯誤,難道總 04/25 13:59
bigTAR:統要繼續民進黨的錯誤,除了要求民進黨概括承受外,就堅持 04/25 13:59
bigTAR:不願對這樣的錯誤進行修正嗎? 04/25 13:59
S3793J53793:假設有投票權的人有1800萬人 那要通過一個公投法案就 04/25 14:37
S3793J53793:要有901萬人出來投票 並且其中至少要有450.5萬人以上 04/25 14:38
S3793J53793:投贊成票嗎? 04/25 14:39
這是「正反方都有出來投票」的理想狀況。 若依你的舉例,「實際上」會是(假設有投票權的人有1800萬人): 那麼要通過一個公投法案就必須要有900萬+1人出來投票 因為反對方「拒領公投票」所以支持方必須要自己生出900萬+1人出來投贊成票 以投票率抓高一點75%計算,實際上的支持民意必須要佔66.67% 也就是支持方的隱藏民意要有1200萬+6人,並從中動員出900萬+1人 比較直選後的總統選舉,從來沒有單一候選人可以獲得這麼高的支持度 即使是反面針對落選票數進行加總,將其視為「單一候選人」計算也無法高於66.67% 最高的第10屆的落選總票數占總投票權人比例也才50.19%! (計算有忽略廢票,若加計廢票的話,更是只剩49.71%)
S3793J53793:還是說投贊成票的人要有901萬人?04/25 14:40
Abill:必須要有901萬人出來投票 然而基本上只要反方拒領公投票 04/25 14:42
Abill:一輩子都不可能過~~ 04/25 14:42
是的兩位,現實是殘酷的 ( ′-`)y-~
aki80:推整理 04/25 14:54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20.114), 04/25/2014 15:33:39
knowing:投票率 和 占全投票權人比例 有什麼不同 04/25 15:37
       總投票人數 投票率 = ───────        總投票權人             同意票人數 占全投票權人比例 = ───────             總投票權人 後者可以用來看實際上同意人數占民意的幾成 是針對「低門檻即無正當性」所做的統計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20.114), 04/25/2014 15:42:55
ed760822:我覺得還有一個觀點可以拉進來討論就是當總統候選人只有 04/25 15:59
ed760822:一組時得票率至少要達20% 04/25 15:59
這建議不錯,感謝!m(_ _)m 那我就補在這裡了,版友拉著看應該還是會看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  第七節 選舉結果 第63條(當選及最低得票數) Ⅱ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   (後略) 總統身為一國之長只要20%的門檻,一個公投案要通過卻要50%啊! 諸位,請好好想想這合理否?  
mantoro:很詳細 大推 04/25 16:08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20.114), 04/25/2014 16:12:16
NoSugar:很精闢 高調! 04/25 16:33
knowing:才20%那麼低 誰訂的啊 04/25 17:17
jshj0314:這裡有試算表 04/25 23:46
jshj0314:上文中說的那個民調支持度是虛的,不能以那個值為參數 04/25 23:50
jshj0314:應該是調整支持陣營中的投票率去試算才對 04/25 23:51
HermesKing:不懂你的明白,"反核預期"應該要等同"民調值"吧? 04/26 01:07
HermesKing:否則"反核實投"等同乘了兩次的投票率 04/26 01:07
HermesKing:若設定"反核預期"等同"民調值"那計算結果是一樣的 04/26 01:09
HermesKing:然後固定不投票的族群≠固定沒有意見 04/26 01:24
HermesKing:因為經調整後,若民調值>均投票率 "擁核趴數"會出負數 04/26 01:26
HermesKing:還是說你設定"反核預期"="均投票率"x"民調值" 04/26 01:27
HermesKing:有其他的意義? 04/26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