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ftmax (yu_yung)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募集] 9個人封殺上千萬人的公投權
時間Thu Apr 24 01:40:51 2014
台聯曾經提出要廢除公民投票審議會
結果公民投票審議會 自己否決這個提案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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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16 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100 年12 月27 日下午5 時30 分
地點:中央選舉委員會 10 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
趙主任委員永茂、李委員佩珊、楊委員婉瑩(請假)、趙委員梅君、廖委員達琪、
陳委員媛英、何委員旭苓(請假)、陳委員妙芬(請假)、郭委員林勇、
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員新民、胡委員祖慶、丁委員仁方(請假)、
陳委員敦源、蕭委員高彥、游委員清鑫(請假)、江委員明修(請假)、
紀委員俊臣、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
列席人員:
鄧兼執行秘書天祐、賴兼簡任秘書錦珖、林兼秘書正雄、蔡兼專員金誥、
唐兼秘書效鈞、方兼秘書淩貞、潘兼專員美慧、廖兼專員桂敏
主席:趙主任委員永茂 紀錄:唐效鈞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第 15 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紀錄確認。
二、第 15 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決定: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提案人領銜人黃昆輝先生100 年11 月16 日所提
「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敬請 核議。
決議:
一、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行之,投票時得就本案所持理由書寫於選票上,
作為歸納作成認定理由時之參考。
二、投票人數 15 人,表決結果:「認定不合於規定」。
(趙主任委員永茂未投票;認定不合於規定者9 人
(李委員佩珊、趙委員梅君、陳委員媛英、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
朱委員新民、胡委員祖慶、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
認定合於規定者4 人(廖委員達琪、郭委員林勇、陳委員敦源、
紀委員俊臣);棄權者1 人(蕭委員高彥)
三、表決結果陳送行政院,並由行政院以院函函復中央選舉委員會。
附註:
本案認定不合於規定之理由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迴避制度僅係為避免執行職務之個別公
職或公務人員,與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如屬機關之任務,則無迴避必要,亦無
迴避之可能。本公投案通過與否與本會委員個人間並無個別利害關係,且當事人亦
未依行政程序法第32 條、第33 條以個別委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者有執行職
務偏頗之虞申請本會委員迴避之情事,從而本會之審議,自無迴避之必要。
二、人民提起之重大政策或法律複決提案,應對現行重大政策及法律持反對立場,
並爭取人民之同意而通過,亦即本公投案之表述如為「你是否反對依公民投票法所
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方符合我國公民投票法
之制度設計。
三、本案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
會』應該繼續存在?」,依照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30 條規定:「(第1 項)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2 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
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31 條規定: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
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
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因此,如果本公投案投票通過,則表示
人民同意依照公投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繼續存在,公投法未失其
效力;反之,本公投案投票人數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有效投票數
未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本案否決,爰公投法亦不失其效力,易言之,本案投票通
過或不通過,絲毫不能改變現行法律之規定,故本公投提案,非屬公投法第2 條
第2 項第2款、第3 款所定「法律之複決」或「重大政策之複決」。
散會:晚上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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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開會紀錄檔案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1283/173303/2141444271.pdf
這根本是超鴨霸的太上皇委員會
請連署支持廢除公審會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4042308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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